正文 第七節 相應配套政策的出台?(1 / 3)

加強就業指導,乃至調整高校教育方式和專業設置等方式,在增強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崗位匹配性方麵,發揮著積極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還必須緊密結合就業市場的需求,建立基層就業信息共享平台。

由於基層信息網絡不健全,因而造成基層就業信息匱乏。在相當多的地方,有關部門根本沒有意識到建立關於農村權威、動態和經濟發展對稱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平台的重要性。正是因為缺乏對基層就業的引導,尤其是缺乏麵向基層人才需求狀況的及時分析,導致供求脫節、冷熱不均。有的大學生一畢業就湧入了求職大軍,時而南下,時而北上,有的連考試麵試的機會都爭取不到,就是想去基層也找不到門路。

政府應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專業優勢,利用政府網強大的信息功能和社會影響力,建成一個從大學教育到農民工培訓,從高端人才引進到普通勞動者求職,從公務員招考到個體私營企業招聘,涵蓋所有就業人群的綜合網絡平台,集中統一發布“人才天氣預報”,讓各類求職者能及時看到最新、最真、最準、最明白的就業信息,從而準確地評價和定位自己,選準、選對自己的就業方向,不走冤枉路,不被虛假信息蒙騙。

此外,完善大學生基層就業配套政策,優化基層就業環境。

一、健全就業法律法規,全力服務保障就業

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各種社會關係隻有通過法律來調整和規範才是最有效的。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法律法規體係,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效應,從法律化、程序化、製度化、規範化等方麵促進大學生就業實現市場化配置。迄今為止,與大學生就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主要有《憲法》和《勞動法》,國家教育部等部門每年聯合發布的就業指導工作性意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各高校製定的本校畢業生就業的實施意見和辦法。政府扮演著促進就業的重要角色,為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就業促進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規定:“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這在宏觀政策上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尤其是麵向基層就業營造了良好環境。該法適用於普通勞動者,並未對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作出專門的規定。總結現有立法可以看出,大學生就業方麵的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規範人才資源供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健全和完善法製環境,實現各類優秀人才的自由流動和人才環境的全方位開放。,以法律形式保障就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協調大學生就業區域流向,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並堅持大學生自主擇業、市場與政府共同調節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與引導就業流向的方針。將“緩解大學生就業流向不平衡趨勢”作為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即從國家層麵出台相關法律條文,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支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三個方麵進行立法保障。政府發揮積極作用,一是要規範就業市場,培育和完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二是發揮政府調控作用,加強服務和管理,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鼓勵社會各方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重點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三是要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切實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物質條件。政府的積極“作為”,對於建立和完善就業保障機製,解決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的後顧之憂意義重大。宏觀政策層麵的明確,深入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勞動、人事、戶籍管理和社會保障方麵將得到法律的保護,政策的作用立竿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