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二:中國金融史大事記(1 / 3)

說明:公元年份和夏曆年份約有一個月之差。本大事記以公元紀年,夏曆和公元的一月之差不作準確推算,夏曆十二月仍歸人同年的公元內。

商至秦

前16世紀商代以貝為貨幣,並已鑄銅貝。

前11世紀紂王“厚賦稅以實鹿台之錢”。周武王滅商,“發鹿台之錢”,實行取消債務的政策。

前11世紀西周以貝、銅、布帛為貨幣,產生了原始布幣。

前770~前221春秋戰國時,銅鑄幣發展為布幣、刀幣、圜錢、蟻鼻錢四大體係,黃金、布帛等亦為貨幣。楚國鑄再金。春秋時,有些國君已注意對貧民實行信貸,有些國君也實行取消債務的政策。戰國時秦國已有信用立法。

前613~前591楚莊王更小錢為大錢,孫叔敖勸止。

前524周景王鑄大錢,單旗反對,提出子母相權論。

前336秦惠文王“初行錢”。

前221秦始皇統一幣製,以黃金為上幣,以半兩錢為下幣。前210秦二世“複行錢”。

西漢、新莽

前202高祖令民鑄莢錢。

前186呂後行八銖半兩。

前182呂後行“五分錢”。

前179文帝令臣下討論對鰥寡孤獨窮困之人的振(賑)貸辦法。這是中國古代有明確記載的賑貸政策的開始,以後曆代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實行。

前175文帝行四銖半兩,實行自由鑄錢政策,賈山、賈誼反對。賈誼提出“禁銅七福”。

前154吳楚七國之亂,出征的列侯封君向長安子錢家借錢。

前144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前140武帝行三銖錢。

前136罷三銖錢,行四銖半兩。

前119行白金幣、白鹿皮幣和三銖錢。

前118行五銖錢(郡國五銖)。

前115鑄赤側五銖。

前114廢白金幣。

前113廢赤側五銖,專由上林三官鑄五銖錢。鑄多以後,廢郡國五銖。

前95鑄黃金為麟趾裹蹄。

7王莽行大泉五十、栔刀和錯刀。

9行大泉五十和小泉直一。

10行寶貨製和五均賒貸。

14行貨布和貨泉。

更始、東漢、三國

24更始帝鑄五銖錢。

25公孫述鑄鐵錢。

40東漢開始鑄五銖錢。

157劉陶反對鑄大錢。

186靈帝鑄四出五銖。

190董卓鑄小錢。

208曹操廢董卓小錢,行五銖錢。

214劉備鑄直百五銖。

220曹丕令恢複五銖錢流通。

221曹魏廢五銖錢,令以穀帛為幣。

227曹魏朝廷討論貨幣問題,決定鑄造五銖錢。

236孫吳鑄大泉五百。

238孫吳鑄大泉當千。

246孫吳收回大錢。

兩晉、南北朝

317~376前涼鑄涼造新泉。

319後趙鑄豐貨錢。

323沈充鑄錢,所鑄錢人稱“沈郎錢”。

338~343成漢鑄漢興錢。

403東晉桓玄要廢錢用穀帛,孔琳之提出反對。

430劉宋鑄四銖錢。

447劉宋以大錢當兩。

448取消大錢當兩。

454劉宋鑄孝建四銖。

460~465北魏寺院置僧祇粟。

465劉宋鑄二銖錢。

482孔穎上《鑄錢均貨議》,提出鑄錢不惜銅愛工的主張。

495北魏鑄太和五銖。

5世紀南朝產生寺院質庫。

502蕭梁鑄天監五銖和公式女錢。

510北魏鑄五銖錢。

511北魏針對僧祇粟的弊病規定,“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複征責。

524蕭梁鑄鐵五銖。

529北魏鑄永安五銖。

552蕭梁鑄當十錢。

553北齊鑄常平五銖。

557蕭梁鑄四柱五銖。

561北周鑄布泉。

564陳朝鑄五銖錢。

574北周鑄五行大布。

579陳朝鑄太貨六銖。北周鑄永通萬國。

581鑄五銖錢。

585創設義倉。

588前發給京官公廨錢,回易生利,以給公用。

618唐置公廨錢。

621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

628在各州縣設義倉,貯糧供賑恤和賑貸用。

666鑄乾封泉寶,次年廢。

701禁止回利作本。

712後規定公私出舉每月收利不得過6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不得回利為本。

728規定天下負舉,私債月息4分,官債月息5分。

732規定布帛、雜貨交易都可通用。以後繼續有此類規定。

734宰相張九齡主張不禁私鑄,劉秩等人反對。

758鑄乾元重寶。

759鑄重輪乾元錢。

760史思明鑄得壹元寶和順天元寶。

780楊炎實行兩稅法,其中戶稅征錢。

783趙讚在連州用白銅鑄開元通寶大錢。

806京師禁飛錢(彙兌)。可見此前已產生飛錢的辦法。

817首次禁蓄錢。

821因兩稅征錢,物價嚴重下跌,納稅者負擔劇增,戶稅改征布帛、絲纊。

830再禁蓄錢,放寬限額和期限。

845鑄會昌開元。

870桂陽監鑄鹹通玄寶。

895劉仁恭用瑾泥鑄錢。

905統一省陌製度,以85文為百。

五代十國

907後梁鑄開平通寶和開平元寶。

911前蜀鑄永平元寶。以後還有通正、天漢、光天、乾德、鹹康等年號錢。楚鑄天策府寶、乾封泉寶;乾封泉寶大鐵錢流通不便,“市肆以券契指垛交易”。劉守光鑄應聖元寶等。

916閩王審知鑄開元通寶鉛錢。後又鑄開元通寶大鐵錢。

918南漢劉龔鑄乾亨銅、鉛錢等。

921後梁規定公私債負納利到一倍以上的,不得利上加利。

924後唐禁蓄錢。

927後唐規定買賣以80為百。

930後唐規定私債出利已一倍,隻許征本,兩倍本利並放。

937徐知誥國號大齊時鑄大齊通寶。

938後晉鑄天福元寶,實行自由鑄錢政策,八個月後複禁私鑄。後蜀鑄廣政通寶。

941後晉規定私債取利已一倍的並放。

942閩王延羲鑄永隆通寶大鐵錢。

943南唐鑄保大元寶。閩王延政鑄天德重寶銅、鐵錢。

948後漢鑄漢元通寶。

949後漢規定民納官以80為百,官給民以77為百。

955後周鑄周元通寶。

959南唐鑄永通泉貨當十錢和唐國通寶、大唐通寶。

北宋

960鑄宋元通寶。

970置便錢務,經營彙兌業務。

976鑄太平通寶,是北宋最早的年號錢。以後多數年號鑄年號錢。

977規定省陌以77文為百。

982四川賦稅不再征收銅錢,成為鐵錢專用區。令富民放債取利不得過一倍,違者沒收。

993規定借富人穀麥貸息不得輸倍,未交稅不得先償私債。

1005四川鑄行景德大鐵錢。鐵錢重,流通不便,民間以交子貿易。後交子由富民16戶主持。

1006由榷貨務兼營便換。

1008禁止新及第授官人借京債。

1022對賒買賒賣作出法律規定。

1023設益州交子務:

1024發行官交子,以二年為一界。

1039鑄皇宋通寶(非年號錢)。

1041陝西、河東原用銅錢,為加強陝西戰備,在此兩地推行鐵錢,成為銅鐵錢兼用區。鑄慶曆重寶當十錢。因不準借京債,規定京官、侯選官受差遣出京,可向朝廷借錢50貫。

1069王安石開始變法。行青苗法、農田水利法。設潞州交子務。

1070罷潞州交子務。

1071行免役法。推行交子於陝西,同年罷。

1072行市易法。交子開始兩界並行。

1074北宋原來嚴禁銅錢出境,本年頒《熙寧編敕》,弛銅錢出境之禁。推行交子於陝西。

1076罷陝西交子。

1081設四抵當所(後稱“抵當庫”)。

1083推行抵當庫於諸路。

1085罷王安石新法。廢止《熙寧編敕》。罷諸鎮寨抵當庫,州縣抵當庫仍部分保存。

1094推行交子於陝西。

1101鑄聖宋元寶和聖宋通寶(非年號錢)。

1103鑄崇寧重寶、崇寧通寶當十錢和夾錫錢。設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推行交子於該路。

1105推行交子於淮南。改交子為錢引,推行於北方諸路,不久即罷。

1106發行小鈔,以小鈔收兌當十錢。

1107四川交子三界並行。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停止收兌當十錢。

1109罷小鈔。整頓四川錢引。第41至43界錢引不予收兌。

1126因金兵勒索,汴京大肆搜括金銀。

922鑄天讚通寶。以後續鑄年號錢,並有非年號錢。

995在諸道建義倉,貯糧供賑貸用。

1012規定從明年起被典質的子女替債主做工要計算工錢,用以抵銷債務。

1057禁職官在部內放債。

1083禁外官在部內貸錢取息。

西夏

1053鑄西夏文福聖寶錢。以後續鑄西夏文年號錢。

1119鑄漢文元德通寶和元德重寶。以後續鑄漢文年號錢。

南宋

1127鑄建炎通寶、建炎重寶、建炎元寶。以後多數年號鑄年號錢。

1131發行見錢關子。本是彙票,後漸向紙幣轉化。

1134在州縣設抵當庫。

1293設廣惠庫(官營質庫)。

1298規定軍債以月利3分為限。禁止財主放債給軍人。

1306規定軍官放債依通例取息,歲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1309發行至大銀鈔,鑄至大通寶和漢、蒙文大元通寶。

1311罷至大銀鈔、銅錢,仍流通中統鈔和至元鈔。開放金銀買賣。

1350發行至正交鈔,和至元鈔並行。至正鈔一貫準至元鈔兩貫。

1354張士誠鑄天佑通寶。

1355韓林兒鑄龍風通寶。

1358徐壽輝鑄天啟通寶。次年鑄天定通寶。

1360陳友諒鑄大義通寶。

1361朱元璋鑄大中通寶。

1368鑄洪武通寶。戶部鑄錢機構為寶源局,各省為寶泉局。

1374設寶鈔提舉司。

1375發行大明通行寶鈔。罷寶源、寶泉局鑄錢。禁止以金銀或其他商品為幣。以後還多次禁金銀交易。

1376設倒鈔機構寶鈔行用庫。行用庫時設時停,存在的時間不長。

1377恢複各省寶泉局鑄錢。

1388令各地設預備倉,遇凶歲則開倉賑給(主要用作賑貸)。

1393罷各省寶泉局。

1394禁止銅錢流通。

1404行戶口食鹽法。從本年至1435年初,朝廷實行增加寶鈔回籠政策,戶口食鹽法和以下的納鈔措施都出於這一目的。

1407規定稅課、贓罰折鈔標準。

1408鑄永樂通寶。以後還鑄宣德通寶和洪熙通寶。鑄錢主要用於對外支付。

1421定都北京。在北京設寶源局,和南京寶源局並存,分隸兩地工部(北京寶源局設立的具體年份不詳)。

1424行以鈔中鹽辦法。

1425增加市肆各色門攤稅,課鈔人官。

1426官員軍民虧欠政府的物資折鈔繳納。贓罰以高於市價5倍的標準折鈔繳納。

1428增加各種罰鈔項目。

1429增加33府州縣的市鎮店肆門攤稅5倍。定各項納鈔辦法。為對來往船隻征稅,在有關地點設立鈔關。

1431本年以後,有些納鈔數額略減。

1432周忱等在蘇州、鬆江、常州創設濟農倉,貯糧以供賑貸。

1435放棄收鈔政策,課程門攤等項具按洪武舊額征收。開放用錢。

1436江南租稅折征金帛。開放用銀。政府財政收支日益轉向以用銀為重點。

1447已有“紋銀”的文字記載。

1448再次禁止使用銅錢。

1450實行用鈔贖罪辦法。從本年至1465年推行寶鈔政策有所加強。

1454又令兩京塌房、店舍、蔬果園及各色鋪行納鈔。

1465詔通錢法。不再致力於加強寶鈔的流通,但也不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