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眼科常用檢查(1 / 3)

一、視功能檢查

視功能檢查可分為視覺心理物理學檢查(視力、視野、暗適應、色覺、對比敏感度、立體視覺)及視覺電生理檢查兩大類。

(一)視力檢查

1.遠視力檢查 5 m或5 m以外的視力稱為遠視力。常用視力表主要有國際標準視力表和對數遠視力表。檢查距離為5 m,遠視力表懸掛高度以1.0行視標與被檢者等高為宜。有標準亮度的光線照明。非檢查眼用遮眼板或手掌蓋好,勿壓迫眼球以免影響檢查結果。檢查時兩眼分別進行,一般按照先右眼後左眼,先健眼後患眼的順序進行。戴矯正鏡者,應先查裸眼視力再查矯正視力。辨認視標應從上而下,找出被檢者的最佳辨認行。如能辨認1.0全部視標,記錄為1.0,如對下一行能辨認出兩個視標,記錄為1.0+2,如對1.0行僅認錯3個視標,記錄為1.0-3。視力低於0.1者,令其走近視力表,直至認出0.1為止,此時視力=0.1×檢查距離(m)\\\/5(m)。如在2 m處看清0.1視標者,視力記錄為0.04(0.1×2\\\/5)。如在1 m處仍不能辨認0.1,則檢查受檢者辨認指數(counting fingers,CF)的能力,並記錄其最遠距離,如眼前30 cm處分辨指數,視力就記錄為指數\\\/30 cm(CF\\\/30 cm)。如在眼前不能分辨指數,則改用手動檢查(hand motion,HM),記錄辨認手動的最遠距離,如手動\\\/20 cm(HM\\\/20 cm)。如在眼前不能辨出手動時,在暗室內檢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LP)。記錄可辨認光源的距離,如光感\\\/3 cm(LP\\\/3 cm);不能辨認光源時記錄為無光感。有光感者需檢查光定位,在被檢者眼前1 m處,檢查上、下、左、右、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及中央九個方位,用“+”“-”表示光定位的“陽性”或“陰性”。

2.小兒視力檢查 由於嬰幼兒欠合作,可觀察其眼對光源或鮮豔玩具的注視及追隨移動是否存在;交替遮眼的反應有無差別,通常遮蓋患眼時其安靜如常,而遮蓋健眼時則躁動不安,並試圖避開遮蓋。

(二)視野檢查

視野是指眼向正前方固視時所見的空間範圍,反映視網膜周邊部的功能,又稱周圍視力。距注視點30°以內的範圍稱為中心視野,30°以外稱為周邊視野。世界衛生組織規定視野小於10°,即使視力正常也屬於盲。

1.周邊視野檢查法

(1)對比檢查法

(2)弧形視野計檢查法 弧形視野計檢查法屬於動態周邊視野檢查。其底板是一條180°的弧形板。常用視標顏色分白、藍、紅、綠。白色視標的視野最大。正常視野範圍平均為上方55°、下方70°、鼻側60°、顳側90°。藍、紅、綠色視野依次遞減10°左右。

2.中心視野檢查法

(1)平麵視野屏檢查法 被檢者坐於平麵視野屏前1 m處,被檢眼與屏中心注視點等高,另眼遮蓋,一般選用3.0 mm直徑視標,循經線移動視標,將所測得暗點描繪於中心視野圖上。在中心視野裏有一生理盲點,相當於視盤在視野上的投影,呈橢圓形,垂直徑7.5°±2°,橫徑5.5°±2°,位於固視點外側15.5°,水平線下1.5°處。除生理盲點外出現其他任何暗點均為病理性暗點。

(2)Amsler表檢查法 Amsler表是10 cm見方的黑底白線方格表,相當於中心10°範圍的視野檢查。主要用於檢查黃斑功能,且簡單易行。受檢者在閱讀距離注視小格圖形的中心,黃斑病變時會感到中央暗影遮擋、直線扭曲、方格大小不等。

(3)自動視野計檢查法 自動視野計檢查法是一種由電腦控製的靜態定量視野計。以光點為視標,突然出現在視野屏的不同位置,亮度由弱到強,並根據被檢者的應答情況,以圖形、顏色及數字形式打印報告。自動視野計裝備有針對青光眼、黃斑疾病、視神經疾病等的特殊檢查程序,可以根據病變進行選擇。

(三)色覺檢查

色覺(color vision)是指視網膜黃斑區分辨顏色的能力,是視錐細胞的功能之一。色覺異常按程度分為色弱和色盲。絕大多數先天性色覺障礙為性連鎖隱性遺傳性疾病;後天性色覺障礙見於某些視網膜視神經疾病。檢查色覺的方法有假同色圖檢查法、FM15色盤試驗及色盲鏡,其中以假同色圖最為常用。

(四)暗適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