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技術偵查的措施內涵及法律監督

摘要 作為現代刑事犯罪偵查活動的重要支柱,偵查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刑偵人員能夠更為準確、更為迅速地識別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動機,收集犯罪證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時撲滅罪行等環節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國家經濟與科學技術的同步發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趨於複雜化,隨之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也藉此日漸增多。本文從技術偵查基本釋義和主要特點展開分析,論述了技術偵查在實踐中所呈現出的客觀問題,並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相關法律規製構想,以期對我國技術偵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論文關鍵詞 技術偵查 刑事偵查技術 偵查手段 偵查學體係

技術偵查具有隱蔽性強、侵權性高和司法強製性等特質,故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部分為盡快偵查破案而違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最終導致公民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造成這一負麵影響的原因,某種程度上與國家技術偵查法律規製不完善相關。由此,建立健全技術偵查法製,必須要認清當前技術偵查的不足,依照國家司法現狀,清晰界定技術偵查手段所適用的司法程序,依此製定合法合理且貼合國情的技術偵查手段使用規範,杜絕技術偵查手段濫用。

一、技術偵查理論內涵

(一)技術偵查基本釋義

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技術偵查的司法定義為國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利用郵件檢查、秘密獲取物證、秘密錄像、蹤跡跟蹤、電子監控、通訊監聽等一係列技術手段,是在偵查破案過程中實施的各種特殊偵查方法總稱。站在技術角度上分析,技術偵查的實施手段主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主,是偵查執行人員對案件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

(二)技術偵查主要特點

根據司法實踐所得其特點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權性、秘密性和強製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術偵查活動需要借助多種先進技術和設備才可完成,例如監聽器、電子監控儀等;侵權性即指偵查活動多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各種監視、監聽手段,存在某種程度上侵犯當事人基本權利之嫌;而秘密性,即因偵查活動除執行人員知曉外,並無他人了解偵查過程及結果;強製性則是指在實施技術偵查手段時,並未經犯罪嫌疑人的認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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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偵查實踐探究

(一)技術偵查在司法規製上的具體表現

國家為確保偵查權的統一性,避免其遭致濫用,已逐步建立獨立的技術偵查部門,使之偵查權限所含的申請權、審批權以、執行權得以互相製約,形成“三權分立”局麵,很大程度上使得技術偵查行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範偵查人員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實;強化了對人權的保障,在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得到及時救濟,確保公民複議權和訴訟權等合法權益的實現。簡而言之,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過程中,技術偵查行為相關法律規製已逐步完善,偵查權濫用情況得到了顯著改善。

(二) 技術偵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觀問題

技術偵查能予施展的手段眾多,於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下述幾項:

一是權利救濟與製裁機製缺失問題。即相對人認為偵查機關采用的偵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是對偵查機關所采用的偵查手段有所異議,應當如何申請權利救濟的問題,至今仍未有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明晰界定。救濟是權利的一種表現手段,保障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救濟權利是保障偵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換言之,無救濟即無權利。當前,我國法律仍然缺乏對“救濟程序”的明確規定,加之技術偵查手段的實施存在顯性的侵犯性、隱蔽性,若不從法律角度為行為相對人製定明確的權利救濟程序,置其合法權益於高奉獻中,不僅是對保障人權的無視,也與“依法治國”精神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