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具有實踐性,也就是說,法律解釋主要是在解決個別案件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時候發生。
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案件所引起。法律的目的在於有效解決人們遇到的糾紛和爭端。因此,明確法律的含義就成為解決糾紛的前提。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由於法律規範具有抽象性,使得它與具體的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層次上的差別,如何在抽象和具體之間搭起一座橋梁,就成為法律解釋的基本任務。換言之,隻有通過法律解釋,法官才能知道某一案件事實是否應當“涵攝”在特定的法律規範之下。
(三)法律解釋具有實踐性和目的性
法律解釋具有實踐性,因為法律解釋始終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在一個法律體係中應為什麼、勿為什麼、可為什麼以及被授權做什麼。這樣的過程是一個價值評判過程,具有強烈的目的性。因此,依據法律規範評價個別案件,就成為貫徹法律意圖的主要過程。尤其是在出現疑難案件時,更需要法官創造性地依據法律的基本目的,對案件作出恰當的衡量。
(四)法律解釋的過程不能以否認或者懷疑解釋的前提——法律規範為條件
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作出理解的過程,因此法律規範的效力就成為法律解釋的出發點。隻有在承認法律規範有效性的基礎上,相關的法律解釋才能獲得合法性,進而具有引發國家強製力保護的後果。如果法律解釋以否認或者批判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為條件,那麼法律解釋的結果將很難獲得人們的實際尊重,因為這個結果無法順利地獲得國家強製力的支持。
三、法律解釋的意義
首先,由於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為規範,不可能對所有生動複雜的社會現實都作出規定,無法準確預見事件和行為可能發生的種種場合。因此,在將具有概括性的規則適用於具體情況時,就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理解。為了統一適用法律,就需要對法律的含義作出統一的、正確的解釋。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法律解釋是從法律製定到法律實施中間的橋梁。
其次,立法可能存在缺陷,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由於種種原因,立法不可能盡善盡美,諸如法律規定模糊不清,法律規定之間互相矛盾,或者法律應規定而未規定,等等。這些情況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困難,因此需要法律解釋來消除、彌補、改正法律規定的不足。
最後,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法律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但是約束當下和未來的行為,因此法律與其調整的對象——社會現實之間始終存在一定的差距。通過法律解釋伸展、擴張或限製法律規定的含義,以適應發展了的社會現實。尤其是在我國社會轉型、新舊體製轉換的過程中,一方麵需要法律全麵地規範和調整,另一方麵又需要這種規範和調整具有足夠的靈活性與適應性。法律解釋就隨著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而及時對某些行為作出新的法律評價,以積極推進改革並有效地維護改革成果
法的淵源是法理學的基礎問題,所有部門法學都必然涉及它,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部門法都會歸納和闡述自身的淵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