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省政法委的督辦,莫永強的案件很快就偵查終結,進入了審查起訴程序,我也很快就從市檢察院拿到了全案偵查階段的電子卷宗。涉及到三個被害人的生命,同時被告人有可能會判處死刑,所以案件的證據材料非常之多,幾乎包含了所有細節,甚至連九歲的被害人所在學校的老師們對他日常表現的評價,負責偵辦案件的警官們都去采集了,並且附卷呈交給市檢察院,看來閱卷是個大工程。
我在移動硬盤裏建好文件夾,把光碟上的案卷材料拷貝進去---這是我多年來的習慣,所有我辦理的案件材料,我都給它們建立成單獨的文件夾,並且都存放在移動硬盤裏,這樣既不占用電腦空間,而且也方便歸檔和查閱。
打開卷宗,全案材料分成幾個文件夾:其中一個文件夾名為“訴訟文書卷”,其它六個文件夾名為“證據材料卷”,並且證據材料卷從一到六都標明了順序。不得不說,電子辦公既方便了工作,又節省了時間和空間。
我輸入密碼,也就是我執業證的後四位數字,打開訴訟文書卷。這一卷主要是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戶籍證明、被害人的死亡證明、刑事拘留文書、逮捕文書、看守所的提訊、還押文書等等,我粗略看了一下,確定在拘留、逮捕、提訊、還押上沒有什麼違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後,這一卷的最後就是抓獲經過和起訴意見書。
抓獲經過在有的案件卷宗裏也稱“到案經過”,就是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到案自首的經過。莫永強案件的抓獲經過是由責偵辦案件的兩位警官出具的,他們在說明中陳述:案發當日大概上午八點左右,他們接到被害人家所在轄區派出所民警的彙報,說轄區內疑似發生了命案,並且嫌疑人和一名八九歲的兒童還留在現場,派出所不敢擅自行動,因此請求市局刑警隊支援。市局刑警隊接到派出所的彙報後,立即派出包括這兩名警官在內的十多人前往現場。市局刑偵隊到達現場後,發現嫌疑人是個五十來歲的男子,自稱名叫莫永強,當時他正挾持著一名八九歲的男孩坐在被害人家大門口,一隻手捂住孩子的口鼻,另一隻手拿著一把尖刀抵住孩子的脖子部位,看到市局警員到達現場後,莫永強高聲向他們喊話,要求他們盡快給他準備一輛民用車,並且準備二十萬的現金,然後退出現場讓他離開,並且表示自己就在剛才已經殺了兩個人,如果不答應他的要求,他不在乎再殺掉這個被他挾持的孩子。現場警員現事態嚴重,於是立即向市公安局局長彙報。很快,消防、急救人員就到了現場,狙擊手也就位,市局和市政法委的領導也趕到現場,一邊向嫌疑人表示會答應他的要求,一邊勸說嫌疑人不要衝動,不要繼續犯錯,耐心等待公安機關按照他的要求去安排車子和現金。正當雙方對峙時,莫永強突然就放下了手裏的刀,抱著似乎已經不省人事的孩子走了出來。於是這兩名警官在接到領導指示後迅速跑上前將孩子接過來交給急救人員,並將嫌疑人莫永強控製住。
兩名警官出具的抓獲經過和莫永強自己陳述的經過差不多,但有一個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莫永強要求公安機關為他準備的現金,不多不少正好是二十萬,這是為什麼呢?我猜想,他應該是知道自己犯下這樣的罪行,無論怎樣都是逃不掉的,所以他當時的想法,應當是用這二十萬去償還給銀行,保住房子,這樣,女兒莫玲玲就不至於因為他的行為而落得個一無所有的下場。於是我在閱卷筆錄上記下這個細節,以便下次會見莫永強時向他詢問並證實。
這一卷最後的起訴意見書裏,公安機關簡要陳述了當天的案發經過、抓獲經過,以及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種類和名稱。起訴意見書認為,嫌疑人莫永強因為與被害人蔡小蘭存在感情和經濟糾紛,不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而是在案發當日清晨強行進入被害人家裏,殘忍將被害人蔡小蘭和蔡小蘭四歲的小兒子殺害,然後又挾持蔡小蘭九歲的大兒子與警方對峙長達兩個小時之久,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其一直捂住被挾持兒童的口鼻,最終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公安機關表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呈請市人民檢察院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莫永強提起公訴。
證據材料卷的前幾卷是包括莫玲玲、因為上學而得以幸存的蔡小蘭的大女兒,以及當天報警的蔡小蘭的鄰居等證人的證言、嫌疑人莫永強的供述等等,對於案件原因,案發當日的事發經過,跟莫永強在看守所跟我說的基本沒有什麼區別,看來對於案件事實和事發經過,應該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但是看到證據材料的最後兩卷,還是給我帶來了不小的震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