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發表完公訴意見後,依照法律規定,是方文發自行辯護。方文發說了很多,說被他殺死的方凱出生時他有多開心,孩子被診斷為重度自閉症時他們一家人有多難過。“我是這個世界上最疼愛方凱的人,畢竟他是我從小帶到大的孩子,”他說,“如果我身體好,精力好,我願意一輩子照顧他。可是去年我突然就中風了,雖然及時送去了醫院,但是好了以後行動還是有很多不便,有時候還需要別人照顧,我老伴身體也不好,眼看著方凱一天天長大,力氣也一天比一天大,我老伴跟本拉不動他。我就一直在想,萬一哪天我不在了,這個孩子該怎麼辦!沒有了我的照顧,他會不會餓著凍著,會不會到街上去流浪。所以我想來想去,隻有在我死之前幫他解脫了,我才能放心去死……”
方文發流著眼淚說了很多,其實他說的都跟法律無關,更不能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辯論”,但是審判長和審判員卻沒有製止他,而是耐心地聽他說完。
“我願意接受法律的製裁,”方文發最後說,“說真心話,我覺得這樣活著也沒什麼意思,我請求法庭判我死刑,這樣我就能安心閉上眼去地下陪他了!”
“請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方文發的話讓整個法庭氣氛凝重又悲傷,我聽得出審判長在盡力控製自己的情緒。
我們的辯護詞是事先就已經起草好的,今天庭審沒有發生什麼意外情況,所以我讓宋銘凱發表辯護意見。
在我們的辯護意見中,我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文發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因此我們發表的意見主要是量刑意見,理由和所依據的條款大體和公訴人列舉的量刑情節差不多,也就是請求法庭考慮方文發到案後主動交待犯罪事實,並且其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並不是因為仇恨,也並不是為了傷害,而是出於他有限的認知,認為這樣便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所謂的“解脫”,不再受病痛的折磨。因此,作為辯護人的我們認為,本案的發生,是與被害人和被告人一家的家庭悲苦有很大關聯的,而被害人的死亡,也讓被告人限入無盡的悲傷和自責中。結合本案的案發深層次原因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辯護人建議法庭對方文發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
法庭辯論後,是最後陳述,審判長問方文發還有沒有什麼要說的,他搖搖頭,低聲說:“沒有!”
審判長宣布休庭,並表示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期宣判。當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人方文發還押時,方文發站起來回過頭看了看坐在旁聽席上的老伴和兒子,老淚縱橫,老伴也早已泣不成聲。這一幕讓在場的我們,還有審判員、公訴人,甚至法警都不免有些動容。
審判長程佳洪出人意料地說:“家屬有什麼話,可以現在和他說兩句吧。”
“老方,好好的!”老伴一邊流著淚,一邊大聲說,“你一定要好好的,不要讓我和孩子們擔心!”
方文發點了點頭,跟著法警走入了被告人通道,消失在家人的目光中。
庭審結束以後,從法庭出來,已經是下午一點。今天的庭審太過揪心,讓我的情緒低落到極點。於是我決定給自己放半天假,下午回家去,陪陪父母,陪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