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班前禁止飲酒,班中按規定著裝,佩帶防護用品。
第二條,順線路走時應走兩線路中間,作業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不得侵入機車車輛限界,並注意鄰線的機車車輛和貨物轉載狀態。嚴禁在道心、軌枕頭上行走。不準腳踏鋼軌麵、道岔連接杆、尖軌、轍叉心等。
第三條,橫越線路時,應一站、二看、三通過、注意左右機車車輛的動態及腳下有無障礙物。
第四條,橫越停有機車車輛的線路時,應先確認該機車車輛暫不移動,然後在該機車車輛較遠處通過,嚴禁在運行中的機車車輛前麵搶越。
第五條,必須橫越列車、車列(組)時,嚴禁鑽車。應先確認該列車、車列(組)暫不移動,然後由車輛通過台或兩車車鉤上越過,越過時勿碰開勾銷,上下車時要抓緊蹬穩並注意鄰線有無機車車輛運行;經車輛通過台越過應從車梯上下車。
第六條,嚴禁在機車車輛底下坐臥,以及鋼軌上、軌枕頭、道心裏坐臥或站立。
第七條,嚴禁扒乘運行中的機車車輛,以車代步。
調車作業人身安全規定
第一條,必須熟知調車作業區的技術設備、作業環境和作業方法,以及接近線路的一切建(構)築物的形態和距離。
第二條,上下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上車時,車速不得超過15千米每小時;下車時,車速不得超過20千米每小時。
(2)在高度不超過1.1米的站台上,上下車時,車速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
(3)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線路上和高度超過1.1米的站台上作業時,必須停車上下。
(4)登乘內燃、電力機車作業時,必須在機車停穩時再上下車(設有便於上下車腳蹬的調車機除外)
(5)上車前應注意腳蹬、車梯、扶手,平車、砂石車的側板和機車腳踏板的牢固狀態。
(6)上下車時要選好地點,注意地麵障礙物。不準迎麵上車。不準運行中反麵上下車(牽出時最後一輛及《站細》等規定除外
第三條在車列、車輛運行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鉤上,在平車、砂石車的端板支架上坐立,在平車、砂石車的邊端站立。
(二)在棚車頂或裝載超出車幫的貨物上站立或行走。
(三)手抓篷布或捆綁貨物的繩索,腳蹬平車魚腹形側梁。
(四)在車梯上探身過遠,或經站台時站在低於站台的車梯上。
(五)在裝載易於竄動貨物的車輛間和貨物空隙間站立或坐臥。
(六)騎坐車幫。
(七)跨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