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用職工方麵的權利。

(2)勞動組織方麵的權利。

(3)勞動報酬分配方麵的權利。

(4)勞動紀律方麵的權利。

(5)決定勞動關係存續方麵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

(1)必須執行勞動法規、政策和標準,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督。

(2)必須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各項活動,接受工會的監督。

(3)按法定和約定條件向勞動者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4)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義務。

(5)以保險、福利等方式為職工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

(6)適當使用勞動者。

(7)培訓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類: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有社會保險與福利的權利。

(7)提請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

(8)其他權利。

勞動者的主要義務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勞動的義務。

2.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企業如何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企業在和勞動者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和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缺少上述規定必備條款中任何一項的勞動合同都不能成立。有的勞動合同由於某種特殊性,立法中特別要求其除了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別條款。企業亦可以與勞動者磋商,約定與具體工作條件相適應且不違法的條款。

在使用行政部門統一製定的規範勞動合同文本時,企業與勞動者也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部分修改、增加或刪減,並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合同成立。

(2)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勞動合同的變更

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勞動合同的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變更主要反映在4個方麵:

◇生產或者工作任務的增加或減少;

◇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或縮短;

◇勞動者工種或職務的變化或變動;

◇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

(4)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兩種情況: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