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訴時能否反悔
二審訴訟程序是一審訴訟的延續,而不是一起新的案件,我國實行“兩審終審製”(特殊案件除外),設置二審的目的在於審查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正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因此一審中自認的事實或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二審中除非有新的證據或重大理由足以推翻其自認,否則二審法院無法支持其反悔請求。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案件,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法院也應予以尊重,除非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在法庭上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戲言”,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允許反悔,除非其意思表示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下做出的。二審隻是一審程序的延續,而不是重新開始,因此一審中所作的承諾或雙方一致認可的事實,二審中不得反悔,除非二審中有新的證據或有重大理由足以支持其反悔請求。比如一審中一方基於自己工資收入較高,即便離婚放棄財產自己也可生活得不錯等理由,放棄了全部財產或大部分財產,但二審中其不幸遭遇車禍造成傷殘,無法參加工作,因二審中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的事實,若其反悔一審的承諾,依法應當予以準許。
就以上兩個案例而言,案例1中,在杜某無證據證明其放棄房屋產權的意思表示受到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反悔其承諾,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準許;案例2中,雖然房屋價值隨著市場變化一直在波動,但既然虹彩與周強一審中就房屋價值達成了一致意見,係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二審中其反悔請求也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二、
法院審理結果
案例1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杜某上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並予以改判,該要求應該理解為杜某對自己在原審審理中所作意思表示的反悔。杜某認為自己將來還要生活,對父母還要盡義務,在原審審理中,杜某一樣要生活,一樣要對父母盡義務,顯然該反悔理由不足。杜某認為自己有父母、親屬,他們不同意,應該說杜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庭做出表示時應該考慮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原審法院為了慎重起見,在庭審後兩個多月才予以判決,應該說已經有充足的時間讓杜某考慮,而在此期間,杜某並未向原審法院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二審不是新的案件,而是審查原審法院依據雙方陳述所作的判決是否正確,現在在原審法院程序合法、判決合法的情況下,杜某上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並予以改判,本院難以支持。
案例2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周強請求法院對該房屋重新評估後按照市場價分割,該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案件很簡單,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是在“法盲”意識支配下參加庭審的,甚至不知自己在法庭上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更可笑的是有的當事人不知從哪裏聽到“分居不滿兩年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的說法,於是當法官問及若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時,隨便承諾,誤以為這樣是表示和好的誠意,並寄希望於這樣的承諾能喚起對方的諒解,使雙方能夠重歸於好,一旦判決書下來驚呆了,婚離了,孩子歸對方撫養了,財產也歸對方了,於是乎希望通過上訴來改變,但其不知二審中即使“諸葛孔明在世”也無濟於事了。因此我們建議,若遇有離婚訴訟,一定不要麻痹大意,若案件爭議較大可請律師代為參加訴訟,若爭議不大且經濟條件允許也可聘請律師參加訴訟,即便不請律師,至少也要谘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以了解庭審中的注意事項,做好充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