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附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1 / 3)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製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製。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製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製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製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係,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製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五十一條)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章)就業援助

(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製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