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美國最高法院在行動 (4)(1 / 2)

在非裔美國人的曆史及其民權鬥爭史上,美國最高法院於1954年在“布朗訴托皮亞教育委員會”案中所作出的裁決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從本質上摧毀了美國各州對黑人進行種族歧視的憲法依據,從而使美國非裔美國人堅持了兩個多世紀的、為其法律地位進行不懈的訴訟努力的鬥爭達於高潮。布朗案的裁決標誌著美國黑人為爭取平等而進行的法律鬥爭的新時代的開始。《紐約時報》於1954年5月18日對此作出評論。它認為,“這可能是最高法院曆史上直接涉及個人最多的一次裁決。在美國最高法院作出這一裁決之時,有十七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要求各自的學校實行種族隔離製。在這些地區,800萬白人學生和250萬黑人學生大約就讀於35,000所白人學校和15,000所黑人學校。”

“布朗案”實際上包括五個獨立的案件。這些案件分別是“布朗訴托皮亞教育委員會”、“格布哈特訴貝爾頓”、“布裏格斯訴埃利奧特”、“戴維斯訴愛德華王子縣學校委員會”和“博林訴夏普”案,最後一個案件對哥倫比亞特區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製的合法性提出挑戰。1952年,美國最高法院先後向上述五個案件的初審法院發出調卷令,準備對這些案件進行重新審查。這樣,這五個獨立的案件就合並在了一起。1954年5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終於作出曆史性裁決,它宣布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各州在學校中推行的種族隔離製違憲。由於哥倫比亞特區直接受美國聯邦政府管轄,而美國政府的權力不受平等保護條款的製約,美國最高法院不得不依據憲法第五修正案的適當的法律程序條款,判決哥倫比亞特區的學校種族隔離製違憲。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兩次裁決共同構成了著名的布朗案的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代表最高法院撰寫了布朗案的判詞。他在判詞中指出,與以前有關公共教育中的“分離但平等”問題不同,目前這些案件涉及的問題是,白人和黑人學校在教學設施、學校課程的設置、教師待遇和素質及其他“模糊”因素方麵已經實現平等或者正在趨於平等。因此,最高法院的裁決就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從這些模糊的因素出發,對這些有關的白人和黑人學校進行對比,而應該從公共教育的整個發展進程和它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當前地位的角度,著重考察種族隔離製本身對公共教育的影響。隻有這樣,人們才能判定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製是否剝奪了黑人的平等的法律保護權利。沃倫大法官認為,教育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職能和最基本的公共責任。教育是培養良好公民的最基本的手段,它對於我們的民主社會的重大意義可以由我們製訂的強製教育法律和巨額的教育投入彰顯出來。教育是兒童接受文化價值觀、職業培訓和提高適應未來環境能力的主要途徑。

在當前的形勢下,一個被剝奪了受教育機會的公民要想在生活中取得成功幾乎是難以想象的。讓每位公民接受完全平等的教育是各州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按著當前此案涉及的各州所推行的教育體製,依據“分離但平等”的原則,僅僅因為種族的不同而將黑人學生與年齡和素質類似的白人學生分離開來,不但使黑人學生得不到同白人學生完全平等的教育,剝奪了黑人學生“提高其學習、同其他同學討論和交流意見的的能力”的機會,而且“使他們這些黑人學生感到自己在社區中的地位低下。這將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產生無可挽回和不可估量的影響。”不論“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出現時關於這個問題的心理學的知識有多少,這已經得到現代心理學專家們的支持和認同。最後,沃倫大法官得出結論:“我們裁定,公立教育領域中存在的‘分離但平等’的觀念必須清除。分離的教育設施本來就是不平等的,……它剝奪了原告人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證的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利。”毫無疑問,種族隔離製也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所確保的適當的法律程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