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見真相,不予評論。】
【先不要下結論,韓律師坐在被告辯護席呢。】
【我覺得肯定有反轉。】
因為楊大爺有精神障礙,才從醫院出院,不方便出庭,隻有被告隻有楊天明出庭。
等到被告楊天明說他的理由:三歲時父親楊大爺就和母親離婚,8歲開始,楊天明一直跟著母親生活,期間沒有與楊大爺有任何聯係。
24年沒有聯係,根本就不知道楊大爺患有精神病,算不上監護人,所以,不應該由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作為血緣關係的兒子,楊天明願意支付喪葬費用。
【一句話就是天降的傳票。】
【哇,被告這也太冤了。】
【已經構成遺棄罪了,還能是法定監護人嗎?】
【楊天明什麼時候定了是楊大爺的監護權?】
【大家別急,韓老師坐著呢?】
作為楊天明的辯護律師,韓飛當然也說話的權利。
韓飛提出自己的觀點:“據了解,楊大爺已經和高小城的母親生活了20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也已經擁有了事實婚;”
“楊大爺作為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事實的養子,更有責任和義務。”
【養了20年的兒子,把自己的親生兒子告上了法庭,還有比這更魔幻的嗎?】
【高小城作為事實中的養子,更需要負責任才對。】
【楊大爺的配偶才是他的監護人,可惜人沒了。】
【攤上楊大爺這樣一個父親,真是悲哀。】
不過水友們的理論,並不能當做法律依據。
法院上一切都是以法律說話。
畢竟從法律角度上來講,沒有其他證據的話,就隻能按照法定順序確定監護人。
雙方出具證明,高小城出具了母親傷亡報告, 和楊大爺精神狀況證明。
高小城說:“楊大爺和我母親共同居住的時候,我已經18歲了。在法律意義上,我並沒有贍養他的義務。”
“可是,他打死了我母親。”說到這個地方的時候,高小城心情很悲痛。
現在楊天明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隻能承擔這份責任。
其實在一周前,他隻能拿出父母的離婚證明和楊大爺並沒有贍養過自己的記錄。
很多人告訴楊天明,他的這些證據,在法律麵前顯得很空洞無力,毫無意義。
他也很同情原告母親的死亡;但是,賠償金額他實在是接受不了。
好在在開庭之前,他提交給韓飛的資料,韓飛看過,並聯係了他。
韓飛先講了一個案例:“前段時間有一個知名的事件,一位小三上位的老人,在10年後因為老伴偏癱了,她起訴老伴的子女,要求他們贍養老伴。”
“相信大家也都聽過這個事件。”
“但是很多人認為這位老人做的太過分了,因為是因為她老伴放棄了婚姻,現在老了,又後悔了,做的不應該。”
“但是在法律層麵上,他的子女確實需要贍養老伴,因為兩人是屬於夕陽戀愛。相識的時候,雙方子女孩子都已經成家立業。”
“最重要的是兩位老人,和兩邊的子女都沒有同時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