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次,他索要的,是張三欠他的錢。
“不構成,這個本來就是李四的財物。”
“同意,不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可是算不算是非法占有自己財務?”
“不懂就問,這跟暴力催收是一個道理嗎?暴力催收也不算搶劫。”
“敲詐者,人恒詐之。”
……
看了會兒眾人的答案,韓飛給出正確答案。
“李四的行為,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的。”
“為什麼,因為這個錢是誰的?是張三跟李四借的,本來就是李四的錢。”
“我們從倫理角度來看,我要回我自己的錢,合理嗎?”
“肯定是合理的。”
“所以我們說,從道德倫理角度來看,能被社會所諒解的行為,一般都不構成犯罪。”
“如果李四在要回了借款的前提下,又向張三索要三十萬,那構不構成敲詐勒索?”
“那肯定就構成敲詐勒索了。”
連線的觀眾說道:“謝謝韓老師的分析,我還想問問,像李四這種情況,是因為他索要的是自己的財物。”
“那有沒有索要他人財物,但是也能被社會諒解的案例。”
韓飛回道:“這個也有。”
“小美是張三的第一任妻子,現在已經離婚了。”
“他們有一個兒子,是跟著小美的。”
“當初呢,因為張三條件不好,所以在定孩子撫養費的時候,法院協調隻要求張三每月支付500元。”
“現在張三開了會所,生意做得風生水起,每個月少說也有個十來萬吧。”
“但是張三給兒子的撫養費,還是每個月隻給他500元。”
“小美的經濟條件不好,每月賺兩三千,還要負擔孩子的生活。”
“現在兒子上高中,住校要給生活費。”
“小美實在沒辦法了,去找張三要錢。”
“張三說,我不給,法院當初說了,我每個月隻要給500元。”
“那小美沒辦法,她聽說這邊有特殊服務,就威脅張三。”
“每個月給兒子5000元生活費,不然我就去舉報你。”
“我天天讓警察上門,我還要去找新聞爆料,我看你還怎麼做生意。”
“張三又沒辦法了,隻要每個月給小美5000元,算是孩子的生活費。”
“我們敲詐數額2000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了,大家說小美的行為,構不構成敲詐勒索?”
這三起案例,手段都是采用的威脅、要挾的方式。
不同的是索取財務的動機。
想到韓飛說的,要從道德倫理上來看。
那小美是要兒子的撫養費,好像可以諒解。
“要兒子的撫養費沒毛病,應該不構成犯罪。”
“不愧是三哥,對自己的孩子也一樣不當人。”
“可是已經離婚了,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這個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吧?”
“可是月入十幾萬,給兒子五百,說不過去吧。”
“我也覺得不構成。”
“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不構成。”
“從道德層麵看,張三給錢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