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司法救濟途徑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規定》第五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訴訟包括三種: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如前所述,如果學生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個人信息的權利而學校沒有予以保護的,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日常生活中比較常用的是民事救濟方式。民事救濟是指學生的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手段進行法律救濟,以保證學生民事權利的實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的原則由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理。民事訴訟要遵循自願調解原則、處分原則、支持起訴原則來進行。學生和學校、教師產生的民事法律糾紛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進入司法程序提起訴訟。選擇哪種方式,可由學生自己選擇。但由於學生與學生之間的特殊關係,應優先考慮調解,可以選擇相應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再選擇仲裁或訴訟。選擇訴訟即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於個人信息屬於一種具有財產性的人身權,因此學生在不僅可以要求學校承擔停止損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還可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返還非法所得等財產性責任。如果侵犯學生個人信息的行為後果嚴重,達到犯罪的程度,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三)高校學生個人信息侵權預防體係的構建
要充分保護高校學生的個人信息權,除了加強立法保護和建立救濟體係外,其重點還應在預防,預防和救濟相結合才能真正的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如各高校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製訂一整套網絡管理製度和學生個人信息資料安全保密製度,禁止未經授權的“入侵者”非法竊取、竊聽學生的個人信息資料,使學校網絡空間在自我約束下,克服自身缺陷,發揮其最大的效用。高校對學生的個人信息資料保護不力,除了沒有采取相應的、嚴格的防範措施外,還有就是思想上沒有高度重視,如對收集來的學生個人信息隨處亂放,對個人信息的拷貝也不加以限製,一般不過問用途及使用後的處理情況。當然,學校自身不重視也與我國目前對個人信息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有關係。但要真正的保護學生的個人信息,必須對學生的個人信息權利重視起來,建立相應的侵權預防機製。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
1.高校自身要提高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2008年“西電卡門事件”中,校方為了回報工商銀行的支持,把學生個人信息當做自己的私有財產,毫不吝嗇的將學生個人資料提供給工商銀行,為每位學生辦了一張工行的信用卡,而學生對此卻毫不知情。麵對如此大規模的盜用學生個人信息行為,校方聲稱出麵道歉的兩位領導卻沒有表現出絲毫的歉意。《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尊重。”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識是其嚴格依法辦事的重要前提。因此,要把學生個人信息保護落實,就要提高高校領導及教師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加強對個人信息的管理,製定高校學生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規定等條文來規範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利用或公開等措施。為了實現依法治校,要加強對高校管理人員的法製培訓,使其轉變傳統的管理理念,提高其法律意識和以人為本的理念,使管理者明確學生所享有的權利和在教育中的平等主體地位、明確自己和學校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應履行的義務,從而自覺尊重和保障大學生的信息權利。當然,有關部門和人員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淡薄與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有很大關係,因此,應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