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離退休統籌基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谘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谘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谘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汙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汙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本廠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製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試製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超1500萬元(1500萬元)但不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5000萬元(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第五十六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彙兌淨損失、調劑外彙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待攤和預提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製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擔的數額。攤銷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衝減成本費用。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讚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產品銷售和商品交易以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後,將結算賬單提交買方並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賬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出租房屋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價款,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的產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衝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四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第六十五條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銷售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後的餘額。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施工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工程結算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勞務、作業利潤、材料銷售利潤、多種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包括技術轉讓利潤,聯合承包節省投資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產利潤分成收入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土地轉讓利潤、商品房銷售利潤、配套設施銷售利潤、代建工程結算利潤、出租房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第六十六條投資淨收益是指對外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餘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賬麵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淨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企業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支淨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淨收益,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以及其他非營業性收入。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非季節性的停工損失,非常損失,自辦技工學校經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1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1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九條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齲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後,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麵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二條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三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七十四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七十五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並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七十六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折合記賬本位幣的彙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是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

第七十七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賬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賬的外幣項目)的餘額,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麵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

第七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彙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為淨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淨收益,自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並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彙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九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需折合為記賬本位幣的,有關資產賬戶按當日國家外彙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折合,實收資本賬戶按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彙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彙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賬戶與實收資本賬戶采用的折合彙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八十條企業發生外彙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彙調劑價單獨記賬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賬麵調劑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賬麵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企業調劑外彙不實行單獨記賬的,買入的調劑外彙按照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彙調劑價與國家外彙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彙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彙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彙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彙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彙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衝銷調劑外彙價差,如有餘額,作為彙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彙時,作為彙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八十一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製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剩餘財產。

第八十二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作為擔 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 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 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 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賬麵淨值為依據,也可以評估確認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八十四條清算期間發生的法定清算機構的成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財產變價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損失。

第八十六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 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 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八十七條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2)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3)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八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麵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九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賬報告一並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九十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和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九十一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有關附表。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一並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九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主要說明下列內容:

(1)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物資財產變動等情況。

生產經營狀況應當分別建安工程、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機械作業以及第三產業等進行說明。

(2)對某些重要項目采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的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便於正確理解財務報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三條企業總結、考核和評價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

償債能力指標主要有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用於評價企業流動資產總體變現能力和償還短期債務能力;資產負債率,反映企業舉債經營狀況。

營運能力指標主要有存貨周轉率,反映企業使用經濟資源或資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盈利能力指標主要有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稅率、淨值報酬率等,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投資效益。

主要財務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總資產

存貨周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

資本金利潤率=利潤額/資本金總額

銷售利稅率=利稅總額/銷售額

淨資產報酬率=利稅額/平均股東權益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製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製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製定企業財務製度。

第九十五條本製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商財政部修訂和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製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8.泵類8~10年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製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製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麵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所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訂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麵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製。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麵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麵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製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製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麵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 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麵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盈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谘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製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製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