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年1月19日《蘇丹協議》正文以及1899年3月21日英法聯合發表的聲明正文。
英國女王政府和埃及總督政府之間關於未來蘇丹管理的協議。
蘇丹那些正在反抗埃及總督權威的省份,現在已經被英國女王政府和埃及總督政府的聯軍收複。現在有必要決定上述重新收複的省份的行政和立法製度,在這種製度下,可以適當考慮其落後且未安定的大部分人口,以及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人們希望曾經讓英國女王政府權威不斷增長的聲明盡快生效,通過政府的權力來分享目前的解決方案和未來的工作並發展上述行政和立法製度。而且,人們認為,出於多種目的,瓦迪哈勒法和薩瓦金可以分別與他們毗鄰的被收複的省份一起進行最有效的管理。現在,被授權的簽約雙方為實現此目的特此達成一致並宣布如下:
條款一
本協議中的“蘇丹”一詞是指北緯22°以南的所有地區,其中包括:1.自1882年以來,埃及軍隊從未撤離過的地區;2.蘇丹在最近叛亂之前暫時落入埃及手中,由總督管轄,並被英國女王政府和埃及政府共同收複並管轄的地區;3.可能被兩國政府收複後共同管轄的地區。
條款二
在蘇丹境內,除了僅可使用埃及國旗的薩瓦金,英國和埃及國旗應同時使用,不論是在陸域還是水域。
條款三
蘇丹至高無上的軍事和民事指揮權應授予同一位軍官,稱為“蘇丹總督”。他應在英國女王政府的推薦下,通過埃及總督法令任命,且隻能在英國女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埃及總督法令廢黜。
條款四
為創造良好的蘇丹政府,規範各種財產的持有、處置和轉讓的法律以及擁有所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和法規,可通過總督聲明頒布、修訂或廢除。此類法律、法令和法規可適用於全蘇丹或任何指定的地區,任何現有法律或法規可在明顯需要或可能需要時被更改或廢除。所有這些宣言應立即通知英國女王政府和位於開羅的總領事以及埃及總督政府部長議會主席。
條款五
此後埃及頒布的任何法律、法令、法規或部長命令將不得應用於蘇丹或任何本協議提及的地區,同樣的規定適用於上文提及的總督聲明。
條款六
根據總督聲明,歐洲人無論何種國籍,可以與蘇丹進行自由貿易或在蘇丹定居,或在其權利範圍內擁有一定的財產,任何人或權利主體都不應享有特權。
條款七
從埃及進口至蘇丹的貨物不應征收進口關稅;對來自埃及以外地區的貨物可以征收關稅。但是,如果貨物通過薩瓦金或紅海沿岸的其他港口進入蘇丹,征收的關稅則不得超過當前埃及從國外進口貨物征收的相應關稅。對於蘇丹出口的貨物,可按照聲明中規定的稅率征收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