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ference_book_ids":[7077757205910391838]}]},"author_speak":"code":0,"compress_status":1,"content":"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十分迅速,各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法律,正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所必須遵循的一種基本規則。鑒於競爭的壓力和市場的需要,企業中各類非法律專業人士必須懂得法律,經理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承擔決策、協調、執行、監督等經濟管理職能,就更要掌握有關的法律知識。隻有懂得法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才能為企業的發展開拓出一片空間。
第1節法律常識
法與法律
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製定或者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
法律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泛指所有的法律規範性文件;狹義的法律是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是我國法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按照法律規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麵的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我國的法律體係
我國的法律體係是指在憲法統率下不同法律部門組成的內在統一又相互聯係的係統。我國的法律體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法律體係的主導部門。它是規定我國社會製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地位、職權範圍、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憲政生活的基本問題的法律規範總稱。
2.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體係又可以分為總論、物權(包括所有權)、債權(包括合同)、人身權、親屬和繼承五部分。民事法律製度具有以下特點:(1)民法主體具有平等性,即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
(2)當事人對自身權利具有可處分性,即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國家和法律一般不會主動幹預,這即“私法自治”原則。
(3)民法貫徹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是民法傳統的三大原則。
民法同行政法、刑法一樣,是國家的基本法律部門之一。我國現行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則》和若幹的單行民事法律所組成。
這些單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經濟合同法》、《專利法》、《擔保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繼承法》等。其中,《民法通則》是我國民法的最主要的淵源,它具體規定了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製度。
3.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範圍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關係主體以國家機關、經濟組織為主。
經濟法部門是我國法學界近些年從民法和行政法部門中分離出來的,經濟法規範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典,而是散見於大量的經濟法規之中。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獨資企業法》,《三資企業法》、《破產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自然資源和能源法》、《環保法》、《票據法》、《證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統計法》、《會計法》、《審計法》等。
4.刑法
刑法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刑法調整的範圍十分廣泛,它是國家對嚴重破壞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目前我國的刑法部門,主要是以1997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軸心的法律規範。
新《刑法》對原刑法從內容上作了重大修改,確立了罪刑法定、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適應三個基本原則,取消了原刑法中關於類推的規定,適應了社會和經濟生活發展的需要。
5.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內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體製,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務、基本內容和原則,國家行政機關及權限、職責範圍、活動方式和方法,國家公務員的選拔、使用、任免、獎懲等規定。
6.訴訟法
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訴訟法調整的對象是訴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關係即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解決權益爭執,在起訴、申訴、審判、執法等訴訟活動中產生的相互關係。它從訴訟程序方麵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
一般說來,訴訟活動可以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與之相適應,我國的訴訟法主要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7.勞動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它的內容包括用工製度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及解除,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勞動報酬和最低工資,勞動衛生和安全,勞動紀律和獎懲製度,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工會製度,勞動爭議的處理等。
目前我國的勞動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
8.環境法
環境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通常指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目前我國環境法規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我國法律的效力體係
法律的效力體係是指由不同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的、以不同形式表現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所構成的等級體係。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而國家在權力結構上又是一個具有縱向控製關係的等級體係。源於不同權力機關的規範性文件會冠以不同的稱謂,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我國,現行法的效力體係(也可以說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
1.憲法
憲法在我國是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嚴格的程序製定的,它規定了國家政治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規的母法及其效力的終極淵源。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和法規都不僅最終淵源於它,而且不得與它相抵觸、衝突。
2.法律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稱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各種訴訟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稱為一般法律,即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食品衛生法等。此外,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發布的各種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也屬於我國法律的淵源和形式。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但又高於國家機關製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行政法規在我國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製定和頒布的。它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一般采用條例、規定、辦法等名稱,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憲法和法律之下,但又高於地方國家機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決定、命令、指示、規章 等,具有規範性的,稱為部門規章 ,其法律地位要低於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不僅在其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條例、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等,而且在其效力的表現形式上也有多種類型。
此外,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據憲法的授權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作為單一製國家兩種製度下的法律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地方性法規的特殊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製定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製定規章 。這些都稱為地方政府規章 。
除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相應的人民政府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外,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具有規範性的決議、命令、決定,在學理上也應視作我國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的淵源和形式之列。
應當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隻適用於各自的行政轄區而且不得與我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性法規相抵觸、相衝突。
5.有關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通過談判所締結、加入或承認的關於相互之間在政治、經濟、貿易、文化、軍事、法律等方麵的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際條約雖然不屬於國內法的範疇,但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國家作為簽約的主體一方,就負有守約的法律義務。因此,國際條約同國內法一樣,是有約束力的,應該視為我國法律的一種形式。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四種,即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1.法律對人的效力
具體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人。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效力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