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試述如何正確理解刑事證據製度的認識論:1.正確理解訴訟證明與認識活動。2.訴訟認識論是認識論的一般原理在訴訟領域中的適用。3.正確理解訴訟認識的客觀性原理。4.正確理解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42.試述刑事證明對象範疇的確定:1.實體法方麵需要證明案件事實與定罪量刑直接相關。2.根據《刑訴法》和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結合刑法學理論,證明對象包括犯
罪主客體、主客觀方麵的要件事實。3.程序法事實即涉及訴訟法律方麵的事實,對解決訴訟中的程序性爭議而言必不可少。4.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程序事實主要包括管轄爭議事實、回避事實、影響訴訟期間的事實以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等。
41.試述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及對其陳述真實性的影響:1.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識或者關係較為正常,則其作虛假陳述的可能性較小。
2.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怨很深,其作虛假陳述的可能性就會較大。被害人往往會誇大犯罪事實及其後果,甚至捏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責的目的。3.如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情甚好,其作虛假陳述的可能性也會比較大。被害人有可能出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憐憫、同情,而為其隱瞞犯罪事實,為其開脫罪責。
42.試述形式推定應遵循的原則:1.基礎事實必須得到證明。2.推定的適用具有法律依據或者認可的經驗法則。3.允許反駁推定,但反駁者須承擔舉證責任。
41.試述刑事證據製度的價值:1.秩序。證據製度作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以秩序作為自己的價值追求。2.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刑事證據法也不例外。3.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4.效率。刑事證據法作為一項製度,同樣要體現和尋求效率價值的實現。
42.非法證據排除的價值論:1.非法證據排除的啟動程序。2.取證合法的證明責任及證明方式。3.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的證明標準。41.試述判斷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否合格需要審查的內容:1.判斷證據合格的標準是證據的合法性。2.審查主體是否合法,即證據是否由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收集或認定。3.審查程序合法,即收集、認定證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4.審查形式是否合法,即證據是否通過法定種類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現出來。
42.試述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與物證、書證的關係:1.與物證的關係密切,他客觀地記錄了案件的場所、物品、位置等相互關係。但它並不是物證本身,它隻是反映物證和保全物證的一種方式方法。2.與書證關係密切,它以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麵材料,這與書證相似,但又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製作時間、主體、以及內容的不同。
41.結合刑事訴訟立法與實踐,試述我國最佳證據的適用:1.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最佳證據規則原則上要求提交書證或物證的原件、原物;同時規定例外情況,即在副本或複製品等的真實性、可靠性被有效證明後,其應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2.作為我國最佳證據規則的例外,書證副本或複製件、物證照片或錄像複製品的適用條件分別是:收集調取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物證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的;3.對物證複製品或書證副本等的認定,還需要審查複製品、複印件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4.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42.試述我國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1.在公訴案件中,由公訴方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同樣不負證明責任。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訴,由其作為反訴人對反訴承擔證明責任。3.證明責任的倒置: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須對來源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在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承擔來源與用途合法的證明責任。②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辯護主張提出證據是行使辯護權利,不是承擔證明責任。4.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但並不影響其應該肩負必要的職責,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後,唯有認為證據已經確實、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