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屬性(1 / 3)

刑事證據也稱刑事訴訟證據。是指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認定的,通過法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刑事證據的概念:1、刑事證據是反映事件事實的事實。2、刑事證據必須是訴訟中現實存在的。3、刑事證據是案件事實的反映,而這些反應也必須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4、刑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內容與法定形式的統一體。5、收集或認定刑事證據是一種職權行為,必須由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6、刑事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才能成為完整意義的合格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上事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猜測或者捏造的東西。證據的客觀性是由刑事案件發生或沒有發生的事實本身或者是相關聯係的事實存在本身所決定的。它不是司法人員的意誌為轉移的。證據的相關性。證據的相關性是說證據必須是同案件有關,能夠有效的發揮證明作用的事實根據。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並不是所有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隻有那些與案件有關聯並能發揮證明作用的事實才是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是客觀的,不是人們強加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是廣泛的、形式多樣的。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為合格的證據在訴訟中加以運用。具體包括,第一,主體合法,即證據必須由法定機關的法定人員收集或認定。第二,程序合法,即收集、認定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第三,形式合法,即證據必須通過法定種類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現出來。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的固有屬性,不是人為強加的。

第二章 刑事證據製度的曆史發展

刑事證據製度的曆史發展。在人類曆史史上主要存在過三種相繼更替的證據製度:1、人類社會最早期普遍實行神示證據製度。2、中世紀封建社會實行過的法定證據製度。3、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廣泛實行的是自由心證製度。神示證據製度,並不是當時的正式命名,而是後人所做的概括。它是指憑借神的反應作為判斷案件的證明方法。它是證據製度發展史上最原始、最野蠻、最愚昧的一種證據製度。神示證據製度的概念和產生的曆史條件。神示證據製度,是指裁判者通過一定的形式獲取神的旨意,並以此作為判定爭議難決案件的一種證據製度,故又被稱為神明裁判或神證。作為一種古老的證明法,他曾經普遍存在於亞歐國家奴隸社會。如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古代兩河流域《中亞術法典》、《蘇美爾法典》等都有。在古代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前期,人類社會之所以產生神示證據製度,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第一,彈劾式訴訟無力解決疑難案件,是產生神示證據製度的客觀因素。第二,當時生產力落後、人類處於愚昧狀態,是產生神示證據的主觀因素。神示證據製度的證明方法:一、對神宣誓;二、水神、火神、鐵神;三、決鬥;四、卜巫。對神是證據製度的評價。第一,它適應了奴隸主階級借助於神威來鞏固其統治者統治地位的需要;第二,它與古代實行的彈劾式訴訟製度相適應;第三,它與古代奴隸製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們的認知能力相適應。中國古代主要實行察言觀色的證據製度。據《周禮》、《尚書》等史書記載,古時辦案須以五聲聽獄訴、求民情。五聽的具體內容是,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變。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瞻視,不直則亂。法定證據製度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訴訟製度也由彈劾式訴訟變為糾問式訴訟。糾問式訴訟又稱審問式訴訟,是指封建國家要求司法機關依據其職權對犯罪行為主動予以追究。在訴訟中特別注重對於被告人的“糾問”。歐洲中世紀後期實行法定證據製度的代表性法典《加洛林納刑法典》規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認被認為是完全證據中的最好證據,足以認定犯罪。糾問式訴訟又稱審問式訴訟。發端於羅馬帝國時期,盛行於中世紀後期歐洲大陸國家的君主專製時期和中國古代封建專製社會。亦曾是歐洲宗教裁判的一種形式。主要特點是:1、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無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偵查和審判秘密進行。3、被害人隻是告發人,被告人隻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隻是被審問、受追訴對象。4、被告人口供為最佳證據。最典型的糾問式程序見於德國1532年的《加洛林納法典》。法定證據製度的內容。所謂法定證據製度,就是對於各種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預先作出規定,要求法官必須按照法定的規定來審查判斷證據。其具體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法律預先把各種證據劃分為“完全的”證據和“不完全的”證據兩大類。所謂完全的證據,就是能夠據以定案的充分、確實的證據。所謂不完全的證據,就是認為其證明力還不夠充分,因而還不能據以定案。對於不完全的證據,又有“多一半完全”和“少一半完全”之分。例如,被告人在法院的自白,被認為是足以證明其有罪“完全”的證據。下列證據則被認為是不完全或不太完全的證據包括:1、共犯犯的攀供,2、被告人在法庭以外的自白或承認。3、間接證據,4、詢問當事人鄰裏所得到的材料。若幹不完全的證據加起來可以成為一個完全的證據。第二,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證據中最好的證據”是證據之王。不管其具體內容如何,隻要獲取了被告人的自白,便認為有了完全證據。因此,為了取得被告人的自白,刑訊逼供便成為了必要而合法的方式。第三,對證人證言的規定是:隻有一個可靠的證人的證言,還不具有完全的證明力。必須有兩個證人相同證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證明。而這兩個證言還必須具備對下列條件:1、證人的陳述是他親自感知的情況;2、證人須是完全善意的;3、證人在作證之前需經過宣誓。第四,判斷證言證明力的規則是:按照證人的身份來確定其證言之優劣。在若幹證人證言發生矛盾時,按照以下的原則處理:1、男子的證言優於婦女的證言。2、學者的證言優於非學者的證言。3、貴族官吏的證言優於平民百姓的證言;4、僧侶的證言優於世俗人的證言。第五,對書證的要求是:用作書證的文書必須是公務文書,並且必須是原件。私人文書和複製的文件一概不具有證明力。第六,對於特定案件,法律也規定了如何定案的規則。法定證據製度的主要特點。法定證據製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法律對於每一種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都預先做了規定,它限製了法官自由取舍證據的權利的可能。二是法定證據製度偏重於證據的表現形式。它試圖以定量分析和機械相加的方法來解決對於證據的審查判斷問題,體現了機械的形而上學思維方式。三是法定證據製度把被告人當做自證其罪的特殊證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為證據之王,並從法律上確認了刑訊的合法性。四是法定證據製度在對證據的判斷與取舍上,貫徹了男尊女卑和等級特權的不平等原則。對法定證據製度的評價。法定證據製度的積極意義:第一,法定證據製度具有比較濃厚宗教迷信色彩和神明裁判和司法決鬥前進了一步。第二,對於限製法官個人專斷,也有一定作用。法定證據製度的缺陷和弊端。法定證據製度又稱形式證據製度,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它是一種形而上學的、不科學的證據製度。第二,它把被告人的自白(口供)當做證據之王,從法律上規定了刑訊作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大量冤假錯案。中國封建社會證據製度的概述。中國古代漫長的封建製度主義時期基本上不實行法定證據製度,但同樣實行“罪從供定”的口供主義和合法刑訊製度。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唐律》是中國封建製度的大集成者,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一部法典。對於“罪從供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