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正當防衛的幾種要求(1 / 2)

咚!

李洪明問,“請問公訴人是否要對辯護人的說法進行質證?”

公訴人點點頭道,“法官同誌,我剛才有注意到,被告人於歡所說的侮辱行為當中,大多數都是一些人格侮辱的行為或者動作,這些行為並沒有對他們母子二人的人身產生威脅。”

“而李有才等人這樣做的目的,也並不是為了侮辱何歡母子,他們這樣做,隻不過是為了完成公司交代下來的任務,讓何歡母子盡快的還錢。”

“從幾人不法侵害的行為來看,遠達不到需要用水果刀來防衛的地步。”

“而被告人於歡呢,卻拿出了水果刀,連續對四人進行了捅刺行為,從這點上來看,何歡的行為的確有故意傷害的嫌疑。”

“而且,最重要的是,當時出警的民警並沒有走遠,隻是在院子裏尋找報警人,並向總台彙報現場的情況。”

“如果於歡有防衛上的需要,隻需要呼喊一聲即可,民警就會從院子裏衝進來,實在是沒有必要拿刀捅刺本案的被害人。”

公訴人的話看似是沒什麼毛病,但林河確實敏銳的注意到了他用詞上跟之前的一些差距。

沒錯,公訴人剛才已經承認了李有才幾人的討債行為是不法侵害。

“公訴人,我想請問你一個問題。”

“你是否認為李有才等人的討債行為,已經對何歡母子造成了不法侵害?”林河目光看向公訴人問道。

公訴人道,“這個……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幾人的行為隻是為了盡快的讓何歡母子還債,如果何歡母子願意還債的話,那麼幾人自然會馬上離開。”

“因此,李有才的行為還算不上不法侵害吧。”

林河笑道,“既然公訴人認為李有才幾人的行為並不算不法侵害,那麼我想請問一下,事發當天,李有才等人有沒有做出一些限製何歡母子自由的舉動。”

“在這裏我想提醒一下公訴人,有經濟糾紛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而並不是采用非法手段來限製他人人身自由。”

在這裏,林河實際上是故意給公訴人挖了一個坑。

有經濟糾紛去法院起訴,這句話是沒錯,但這隻限於正常的經濟糾紛。

而何歡母子跟李有才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因為利息過高,已經屬於高利貸的範疇了,就算是到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他們的訴求的。

直到這裏,公訴人是有苦難言,他也發現自己跳進林河給挖的坑裏了。

“有了非法侵害在前,那麼我當事人後來拿刀防禦的行為,應該算是正當防衛。”

“不管怎麼說,何歡拿刀出來,他隻是想保護自己和母親,再結合前麵的不法侵害,很明顯,他的行為跟故意傷害根本就不沾邊。”

“而且,就算是何歡拿刀出來,他也沒有第一時間用來捅刺李有才等人,而是緊緊握在手中,讓李有才等人停止不法侵害,從他們家公司離開。”

“隻是後來在李有才等人言語的譏諷下,這才做出了拿刀捅刺的行為。”

“如果不是李有才等人的言語譏諷,我想也不會出現現在的1死2重傷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