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早視滿蒙為禁臠,甲午戰後為三國所阻,日俄戰後得南滿鐵路與旅大租借地,再乘歐戰天佑之機,出兵膠州灣,進而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不惜以武力脅迫,逼中國簽訂《中日民四條約》,一舉解決滿蒙問題。“二十一條”雖被視為近代中國“國恥史”中的一大裏程碑,但事實上中國朝野始終抵製之。交涉期間,袁世凱全力周旋,迫使日本以最後通牒威脅,並主動撤去危害最大的第五號,其餘各條也做了許多修改。簽署的《中日民四條約》,較諸“二十一條”原案,已打了很大的折扣。中國被迫簽約後,袁世凱以法律手段限製日本條約權益。然而在革命史觀下,數十年來“二十一條”的損害被誇大,袁世凱、張作霖都成了賣國媚日的國賊,北洋政府也被譏為親日,這些政治神話已成為教科書中的基調,導致國人長期將“二十一條”與《中日民四條約》相混淆。1933年蔣廷黻就感慨地說:“局外人的評論外交最易不公不平,尤其在國事緊張的時候;更足證為中國的外交當局者不但對付外人難,對付國人尤難。”

中國朝野對《中日民四條約》不斷否認與抵製,可說是北洋修約的一個特色。中國否認該約之合法與有效,屢次在國際會議要求廢止,主要的法理依據是“公理正義”、“情勢變遷”與“武力脅迫”。但美國威爾遜主義之公理正義原則,流於理想,徒托空言沒有實效。“情勢變遷”原則在法理上雖然有道理,但在實務上很難執行。至於“武力脅迫”,1920年代正值國際法對強迫(coercion)之見解轉變,歐戰之前認為加諸簽約代表人身威脅簽訂之條約無效,但加諸國家的強迫所簽訂之條約,仍屬有效。歐戰之後,理想主義對公理正義有較多的考慮,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已否定暴力威脅,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確定侵略戰爭非法。《中日民四條約》可說是國際法上新舊觀念交替之際的案例。中國運用國際法各種理由,想在國際會議中廢止該約,但是法理基礎不夠充分,遇到日本堅持不讓,英美也隻能對日妥協。法律途徑有其限度,中國隻有改走法理之外的途徑。

中國朝野不斷抵製該約,民間持續抵製日貨,東北地方官也頒布各種法令,限製日本臣民在南滿東蒙之商租權。1923年旅大租約到期,國會議決廢止《中日民四條約》,外交部照會日本政府,但日本堅持該約有效,引發國內法與國際條約何者優先的法理爭議。在實務上,中國千方百計限製日本權益,造成更多之滿蒙懸案,日本認為中方“漠視條約”,不惜用一切手段維護條約權益,中日無法和解。在法理路線走到盡頭,革命廢約遂成為唯一的選擇。俄國革命後,發布兩次對華宣言,否認帝國主義及“不平等條約”,在中國受到熱烈歡迎,與《中日民四條約》應有密切關聯。

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與廢除《民四條約》運動,是中國朝野主張廢除“不平等條約”重要的根源,也是國際法觀念發展的重要觸媒;用法理與抵製相結合,即始於此案。長遠來說,中日條約爭議應是中國民族主義發揚的主要根源,1920年代初期,蘇聯影響之“反帝廢約”暫時居於主導地位,以英國為主要攻擊對象。到北伐末期濟南慘案以後,中日衝突又成為中國外交主要問題,迨滿蒙懸案交涉與九一八事變的爆發,更成為中國存亡之關鍵。在此期間,英、美、蘇、日與中國修約,有複雜重要的國際與國內之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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