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戰結束後,1919年間,北京政府修約方針具體形成並全麵展開,本章分別就對戰敗國(德、奧)--廢除舊約改訂平等新約、對協約國--要求改正條約、對無約國新成立諸國--堅持訂定平等條約等三方麵探討之。
1918年11月11日,歐戰停火。次年1月和平會議在巴黎召開。中國朝野對該會抱有極大期許,北京政府早在參戰後,即積極籌劃參與戰後媾和事宜,外交部也設立籌備參與和會之組織,收集駐外公使報告與意見,研究應向和會提出諸問題。歐戰停火後,國務院立即設立歐戰和議籌備處,彙集資料。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會開幕,26個戰勝國派代表出席,商議戰後如何重建和平。3月8日,中國代表團向大會提出《德、奧和約中應列條件說帖》,此為近代中國首次以戰勝國身份,對戰敗國提出要求。說帖強調:“中國政府之意願,大要在使從前用威嚇手段或用實在武力,而向中國獲得之領土與權利產業,仍歸還中國,並除去其政治、經濟、自由發展之各種限製”。具體條件計分九款:(1)廢止戰前各約章,收回膠澳租借地及山東路礦權;並聲明:為推行工商業機會均等主義,擬將青島及魯省他處開放;(2)締結平等商約,絕除最惠國條款;(3)脫離辛醜和約;(4)在中國境內之官產無條件讓渡;(5)賠償中國與人民之損失;(6)中國政府保留權利得照大會將來議決辦法提出賠償戰費之要求;(7)償還收養俘虜費;(8)歸還辛醜年掠去之中國欽天監儀器及他項美術物品;(9)批準禁煙公約。這些要求多為大會接受,在對德《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中,除山東問題外,列入第128~134各款。中國代表團所提對奧條件,除無第8款外,與對德條件完全相同;也多列入對奧《聖日耳曼和約》(Treaty
of
StGermain)113~117各款。
中國代表團團長陸征祥認為廢止舊約後,即將與德、奧商訂通商條約;3月1日,致電北京要求各相關部處派員,來法商詢籌劃。6日,北京國務院複電:籌備商約事,閣議議決先由主管各機關在京討論,預備草案,以便電法提交。12日,各相關機關派代表在稅務處集會討論,提出《籌備德、奧商約事請先將主旨決定由》說帖,17日函交國務院。23日,國務會議議決:德奧前訂各約作廢,以對等地位另訂條約,領事裁判權當然撤廢,協定關稅取消,本此旨由與議各員妥為籌擬。25日,外交部將此決議電告陸征祥。可知當時北京政府已確定對德、奧方針,廢止舊約,另訂平等新約,絕不再給予領事裁判權及協定關稅。
由於和會決定在對德和約中,轉移德國在山東權利於日本,中國代表努力挽回,力爭保留不果後,決定不出席6月28日的簽署典禮。陸征祥電北京雲:我國既未簽德約,法律上中德戰事狀態可認為繼續有效,擬請迅谘國會,建議宣告中德戰事狀態告終,通過後,即用大總統明令發表,愈速愈妙。7月3日,廣州軍政府主席總裁岑春煊亦電大總統徐世昌,雲協商和約我未簽字,宜宣言對德恢複和平,並擬宣言文供徐氏參考。18日,陸征祥再電請對德宣告戰事終了,並擬建議書要旨。外交部複電:宣告中德戰事終了事,正照尊電提交國會通過,擬俟奧約簽字後,同時宣告。8月1、2日,北京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終止對德戰爭狀態。外交部函知各相關部處:“現因對敵戰爭狀態終止,所有恢複和平後善後辦法亟應詳為籌備,業經國務會議議決,由外交部召集院部及有關係各機關,派員到部組織臨時委員會公同討論,以期妥協”,並於12日開第一次會。
9月10日,對奧《聖日耳曼和約》簽字,中奧遂處於平等的無約國狀態。15日,大總統明令布告終止對德戰爭狀態,中德遂也處於平等的無約國狀態。18日,大總統明令布告終止對奧戰爭狀態,但強調:在宣戰後頒布關於德、奧人民之章程與條例,除經正式取消或修改者外,仍歸有效。10月3日,又下一令:廢止在戰時頒布的《審理敵國人民民刑訴訟暫行章程》臨時辦法,嗣後關於德、奧兩國人民之訴訟,均照《審理無約國人民民刑訴訟章程》辦理。在此基礎上,中德很快展開談判,1921年5月20日《中德協約》在北京簽訂。《中奧通商條約》也於1925年10月19日在維也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