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為人(1 / 2)

據《宋史》、《宋史紀事本末》、宋代墓誌銘等相關資料以及後人對宋朝人墓葬資料的搜集整理,宋代人的歸葬群體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官戶、民戶和女性。首先,官戶是宋代歸葬人群當中規模最大、人數最多的一類人。

何謂官戶,從法律意義上講,指的就是宋仁宗一朝之後具備品級的官員家庭,而官戶之所以會產生大規模的歸葬行為,根源於北宋的選官回避製度。

據《宋史》記載,宋朝官吏擔任地方官職的時候,要回避自己的親朋好友,不能在自己的家鄉當地任職,要在另外一個地方擔任父母官,而且大多都是舉家遷往新的地方赴職,所以宋代官戶的流動性較強,頻繁活動於故鄉和任職地點之間。

如果在異地任職的官員突然去世,家人就會把官員的遺體靈柩遷回到自己的家鄉,因此才產生歸葬。

據《宋故洪氏夫人墓誌銘》記載:“夫人洪氏,世慈谿縣,至越……以政和四年11月11日人物葬於昌國縣富都鄉德行李南善之原。”

其次是民戶,從社會概念上來講,民戶是相對於官戶而存在的社會群體,也就是指的是中國曆史上非常有名的編戶齊民中的民。

但這裏的民戶並不包括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家庭,或者貧困的農民,更多的是富農經濟基礎較好的上等農戶,或城郭住戶。

之所以要排除經濟基礎不好的下等民戶,根本在於歸葬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支出和相關開銷巨大,沒有一《王用墓記》記載,“澤州東北大張村王公,名諱用。本非貴族,起自寒微。其內別無實物……使見者幸無損壞,若能安存掩覆,不勝幸甚。”可見,王用身為下等民戶,經濟條件差,不能完成歸葬活動。

第三就是女性,在宋代社會女性去世,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要進行歸葬活動。

在宋代漢族婚禮當中,男女新婚之後三個月內,女子必須要到丈夫家的宗廟祭祀丈夫的曆代祖先,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向列祖列宗表明自己已經成為了附加的一員,自己與丈夫的婚姻得到了認可。

在這種廟見禮之後,女子便成為了丈夫家庭的一員,擁有祭祀祖先的權利,因此也有埋葬進丈夫家祖墳的權利。

而宋代女性的歸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歸葬到丈夫家的祖墳,就是和丈夫一同埋葬進祖墳中,第二種形式就是歸葬到自己父親家的祖墳。

宋代歸葬地點自由

北宋建立以後,中國的社會逐漸趨於穩定,唐末五代十國以來的戰亂逐漸消散,社會生產又恢複到了平穩的程度。

在北宋重文抑武的政策影響之下,北宋一代手工業商業蓬勃發展,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因此導致宋代人口遷移的規模遠超前代,地區之間人員往來頻繁。

且宋代佛道釋三大宗教協同發展,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宋代歸葬的地點產生了變化,開始出現親族墓地和宗族墓地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