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周禮》的治民思想(3)(1 / 3)

有人說,《周禮》許多祭名都見諸卜辭,可見其非虛妄。[新#筆#下#文#學wwW.bXwx.cc]這話隻說對一部分,《周禮》確實借用了不少前代祭名,但是它們都被重新做了安排,不再是原有的意義。如《大宗伯》之禋祀、實柴、槱燎三個祭名,都是指燎祭,鄭注雲“三祀皆積柴實牲體”,至確。但是,《周禮》之燎與甲骨卜辭中的燎名稱雖然相同,內容卻不盡相同。《周禮》之燎,是祀天專用祭名,卜辭之燎則否,既可用於山川河嶽等自然神,亦可用以祭先王,還可以“燎於東、西、南、“燎於北”等各種方位,以及“燎於東母”、“燎於方帝”等等,所祭對象極泛。至周代,《詩經》、《尚書》猶雲“禋於文、武”、“來方禋祀”,這是周代先王及四方神用燎祭之證。《周禮》之燎又區別為禋祀、實柴、槱燎三名,賈公彥說,“此祀天神之三禮,以尊卑先後為次”,甚是。三祀之別,在加於柴上之物不同。《春官·肆師》雲,“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幣;立小祀,用牲”。據此,則大祀用玉帛牲牷,實柴用牲幣而無玉,槱燎則僅有牲。這種分別不見於甲骨卜辭,也不見於《詩經》、《尚書》等周代典籍。又如《大宗伯》雲“以埋沈祭山林川澤”,鄭注:“祭山林曰埋,川澤曰沈。”驗之卜辭,雖有埋沈之祭,但並無嚴格的規定,卜辭祭祀川澤之祭名有燎,有帝,有年等,而祀河(黃河)才多用沈之法,但也不盡然,如:

於土三小,卯一牛:沈十牛.

帝於東埋犬,燎三,卯黃牛.

可見祀方社也有用埋沈之祭者。《周禮》將這些本極寬泛的祭名,固定為祭義狹窄的專名,不過是要把自然神祇納入森嚴的禮數體係,顯示其尊卑之別。

孫詒讓說,“此經天神、地、人鬼三祭,每祭之中,皆先言大祀,次及中小祀,禮亦由隆而殺”,可謂深得其旨。《周禮》很多官員都是為嚴辨禮數等差而設立,並據以行事的,如為嚴犧牲之奉,而有肆師展犧牲、頒於職人,射人讚射性,封人歌舞牲,大祝辨牲號等等;為嚴粢盛之奉,而有甸師掌耕王藉供粢盛,小宗伯辨六之名物,肆師表粢盛,大祝辨粢號,廩人供接盛,舂人第三章掌米物供粢盛,人掌凡祭祀供盛,等等。此外豆籩之陳,尊彝之設,圭幣之奉,無不如此。繁文縟儀,皆為禮數而設。其良苦用心,不難想象。

《大宗伯》所列祭單,疑問很多,如以祠、禴、嚐、烝配四時享先王就靠不住。此四祭皆不見於《月令》。

《禮記·郊特牲》雲“春禘而秋嚐”,《祭義》與之同。《祭統》春礿夏禘,《王製》與之同。《效卣》雲“隹四月初吉甲午、王雚於嚐”,嚐在四月,明非秋祭。《召伯虎簋》,用乍剌祖召公嚐簋”,可見嚐為通泛之祭名,非秋之專祭。《大盂鼎》“有柴烝祀無敢擾”,則烝亦為通泛之祭名,非冬之專祭。彝銘無紀四時之例,甚至無四時之名,《秦公簋》、《秦公鍾》有夏字,但用為華夏或夏殷之夏,非時節之夏。冬字彝銘多見,但均用為終字,這些問題,郭沫若早已指出過。《周禮》作者不過是用當時人的眼光,把民間和王室用過的各種祭名重新組織,並不可信。編造這樣一個神祇係統,不過是要給王權蒙上一種神的色彩,使萬民敬畏。《大司徒》十二教有“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即其意。

《周禮》在禮的問題上,基本采用荀子之說而加以發揮,同時也,加進了自己的思想,編織成鬼神之禮的係統。由此可見,其年代必在《荀子》之後。

(第三節慎刑罰

《周禮》秋官掌刑,大司寇掌三典五刑,刑邦國,糾萬民。其刑罰種類很多,陳連慶先生曾作過歸納,分為死刑、肉刑、自由刑、財產刑和名譽刑五大類。,其中死罪之刑有斬、殺、焚、辜、車’、屋誅(,肉刑有墨、劓、宮、刖)等。因而不少學者認為,《周禮》是一部殘酷的奴隸製法典。

但是,《周禮》中並沒有一個奴隸主階級,也沒有一套奴隸製度。雖然有罪隸以及可以買賣的奴隸,但他們都不是生產奴隸,《周禮》中的農業生產者被稱為“民”或“甿”,都是自由民或國家佃農。罪隸和家內奴隸,直到《紅樓夢》尚存在,它數量再多,也不決定社會形態。

《周禮》中所見的死刑、肉刑,在整個封建社會都存在,有些朝代的酷刑甚至比《周禮》之刑還有過之,如清代的“寸磔”即其例。因此,不能因為《周禮》中有各種刑罰,就認定它是“奴隸製法典”,要做具體分析。

至於說《周禮》的法律優待王族和有爵者,就更不成其為證據了。試問,整個中國古代史上,哪朝哪代的法律不優待王族和有爵者呢?我們能說它們都是“奴隸製法典”嗎?

我們認為,《周禮》不僅不是奴隸製法典,相反,倒是一部色彩較溫和的儒家化的法典,就其思想實質而言,與荀子禮法並用的思想最為相似。

荀子是性惡論者,認為人的本性皆惡,先天的“好利而惡害”,隻有在後天施以教化,方能驅之向善。對於不願接受教化,甚至破壞統治秩序者,必須繩之以法。他說,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因此,法的作用是,施之已然之後”。

荀子十分重視法,認為若不懲罰不肖之徒,“則大事殆乎弛,小事殆乎遂”;若賞罰不行,“則萬物失宜,事變失應,上失天時,下失地利,中失人和,天下敖然,若燒若焦”。盡管荀子十分重視法的作用,但是他與主張嚴刑苛法的法家畢竟不同,他所主張的法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法是作為禮的輔助手段,是為了維護禮教而存在的,他主張用禮義教化人民,用刑罰禁止人們違禮。這一思想在《周禮》中也是貫串始終的,如《大司徒》職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