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州法院三號審判廳內正中居高,法庭審判席上一位年約五十歲有點禿頂瑞士人,身穿法官袍正坐在審判席後邊,邊看手中材料邊用法語朗聲說道:
“原告不服被告做出XX號與XX號行政處罰的具體行為,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本國相關法律規定,脫離事實、違背法定宗旨,嚴重傷害了一名留學生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護自已的人身合法權益,根據《瑞士聯邦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依法向日內瓦市州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頓了下,望了望旁聽席上幾乎坐滿了的人群,朗聲說道:“根據法律規定此案可用簡易程序,由本預審法官一人獨任審理,雙方可有意見?”
雙方全部表示無異議。
“那麼現在正式進入雙方質證環節,由原告先進行陳述事實與理由,被告做好舉證準備。”
原告是一名亞裔二十三四歲的日內瓦大學醫學院的一名青年男學生。另一名亞裔二十歲左右清秀少年正坐在原告旁邊寫有委托辯護人桌牌後麵。
原告旁邊那名年輕的委托辯護人起身道:“法官大人,以下是我方訴訟請求,一,依法撤銷日內瓦警局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撤銷日內瓦警局的不公正201X7986號處罰決定書及201X32號驅逐出境通知決定書。”
法官沉聲道,“請如實陳敘你方的事實與理由。”
“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是日內瓦大學醫學係的一名學生,於20XX年X月X日X點,因急性腸胃炎發作,需到醫院進行救治,駕駛車輛於學院路鄉道從左拐入醫療大道,在駛往醫療機構途中有一段路程超過了八十邁,因此收到了本州警察局下發三百法朗的處罰通知單及限期驅逐出境的通知。”我方對此處罰不服,特依照本國《行政訴訟法》向本州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原告委托代辯護人,你是那裏人?”
“我是安南國人,現在日內瓦大學法學係大二學生。”
“請講明你方重點的事實與理由。”
“一,事發當日,我當事人在拐彎時並沒有看到三岔口的限速標誌,而且我當事人屬於病急之時,根椐本國聯邦憲法第四十一條第1款規定: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身體、財產免遭直接損害,而做出必要的行為的人不應受到懲罰”。
“被告,對此可有什麼質疑?請舉證。”法官問道。
被告方由二名司法警務人員做為這次行政訴訟答辯人員,有一名司法警務人員開口答辯。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違反交通法的犯罪,可以由警察直接處罰及拘役,並對國外人士可以直接下達驅逐出境通知書的決定。原告在此案中違反了本國交通法第五十八條,原告在限速四十的醫療大道超速一倍,己抅成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但考慮到行為人事出有因及為外國留學生,特依照相關法律,做出處罰三百法朗及驅逐出境之決定。本處罰合理合法、符合法律條文、量罰適當,請法官駁回原告的無理要求。”
“原告可有什麼補充的?”
“法官大人,因為案發前日有大風及雨,通往醫療三岔口限速標記已被刮歪,原告在駕駛中確實未曾看見限速標記。這一點己通過路政局得到證實,我方已提交證據於法庭之上,根據本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主觀過錯”行政處罰就不得實施,這種不得處罰,是基於行為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本法律本條文不得實施處罰!但是被告卻違背這一法定原則,在脫離事實下便讓原告承擔這一不利後果,顯然是不公平的,更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
“還有,警局辦案人員在當天訊問原告及做筆錄取證時,從始到終隻有一位辦案警察,違反《本國警察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在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及行政處罰時,警察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場表明執法身份!有外國人涉案的必須配帶翻譯,並且應在結束的詢問筆錄上簽字。被告此行為已屬於違反辦案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違反程序則處罰無效。”
一名警務人員說道:“對方此條質疑,我方不接受,警察的職責就是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並且及時製止及加以處罰,原告已造成了超速違法犯罪的事實,就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關法律的後果,而且我們詢問時也曾問過原告是否同意啟動“行政快速辦理案件\"並已征得對方同意。而且在語言交流上也沒有什麼障礙,原告可以通曉法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不請翻譯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