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大家好!
感謝大家完成了對本部作品的閱讀,首次寫書,我自認有很多不足之處,如果各位讀者對我有什麼意見或建議,也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說起本書的創作靈感,其實來源於2008年的一個真實案例——某男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誤入賣淫團夥,內心幾近崩潰。
這位男大學生名叫鄭立君(化名),來自於河南某城市的郊區,曾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鄭州某所大學,其良好品性也一直被同學們稱讚。
到了大四那年,鄭立君前往洛陽求職應聘,等到他麵試通過,準備返校之時,卻意外被一名陌生的男子帶入淫窩。
麵對陌生男子的熱情拉客行為,本以為跟著他走可以省點錢和時間的鄭立君,卻發現自己一到地方,就有女人對他上下其手,但凡有反抗之意,門外站著的幾個彪悍男人就會衝進來,輕則恐嚇著要求他配合,重則強製禁錮他的身體……
事後,鄭立君的內心極度崩潰,他完全沒想到自己潔身自好這麼多年卻被一個賣淫女毀了清白。
到了學校,他感覺自己非常肮髒,一遍又一遍地洗澡,生怕自己染上性病(據悉,在傳統的性行為中,如果沒有保護措施,性病由女方傳染給男方的可能性雖小,但它仍然有三千分之一到七百分之一的概率)。
麵對自己遭遇的一切,鄭立君想過報警,可他再三思索後還是放棄了,轉而通過網站向心理醫生尋求幫助……
看到這樣的案例,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靜——雖說在性侵方麵,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可凡事都有例外,男性一旦成了受害者,其所受到的傷害,也許比一般的女性受害者還要嚴重。
正如前文中講的那樣,這個賣淫團夥之所以那麼猖狂,一方麵,可能是因為我國法律界沒有男性被強奸的說法,並且當時也沒有保護男性受害者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麵,從人情上講,像男人被強奸這樣的事情,恐怕誰遇到了都難以啟齒吧?
不得不說,這些犯罪分子很聰明,利用輿論壓力和法律漏洞,從事著那些見不得人的“生意”——他們並不怕事情曝光,因為對那些男性受害者而言,輿論壓力就是最好的“封口費”。就算受害者真的選擇了報警,這些人也可以利用那個時候的法律漏洞全身而退,甚至有機會倒打一耙。
而像鄭立君這樣的男大學生,成年男性,而且還沒有步入社會的經驗,自然就成了這些賣淫團夥的“香餑餑”。
以至於事發之後,鄭立君不敢報警,不敢跟身邊的人傾訴,隻能獨自忍受屈辱,思考將來怎麼麵對自己的另一半,怎麼應對以後的人生。
不過好在,這一切都成為了曆史。
自2015年11月起,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成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正式將男性納入到了性侵的法律保護當中。
基於所看到的這一切,我便萌生出一個創作想法,想根據這個案例寫一篇小說,哪怕這樣的事情已經過去了十多年,我也希望用一個故事,來講述一下男孩子遭遇性侵所引發的一係列社會問題。
記得大學期間,我曾問過我的室友,如果我們男孩子被婦女強奸了該怎麼辦,室友的回答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如果人家要跟他搞事情,說實話,他是求之不得的。
隨後,到了大三實習的時候,一位彼此間年紀相差不大,同在一塊兒工作的女孩子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女人強奸男人是不是不犯法?”
當時的我直接進行了反駁,因為根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內容,將刑法中的“猥褻婦女”修改為“猥褻他人”已經標誌著將男性納入到了性侵害的法律保護當中,並且我還用鄭立君的例子來說明其修改的意義。然而,當我提到一名男大學生被賣淫團夥裏的女人強奸之時,在場的每個人都哈哈大笑起來(那個時候我突然能夠理解,為什麼鄭立君在遭遇這樣的事情後,沒有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也沒有選擇跟其他人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