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和鞏固梁山保安大隊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結合軍隊實際,製定本條令。所有屬於梁山軍事集團的所有人員都適用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的核心就是要求所有隊員必須遵守最高領導人所下達的命令和製定的法規。
第四條本條令要求每個隊員必須做到:1、聽從指揮,令行禁止;2、嚴守崗位,履行職責;3、尊重幹部,團結士兵;4、提高警惕,保守秘密;5、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6、合理用錢,拒絕腐敗;7、不欺壓民眾,不剝削民眾8、重要繳獲要歸公,不殺傷俘虜。
第五條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六條自覺維護條令,也有義務要求其他隊員遵守條令,舉報自己和他人違反條令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
第七條本條令的最高執行權和解釋權由最高領導人掌握或有最高領導人授權之人。
獎勵第八條獎勵的目的和原則是為了促進整個隊伍的發展和建設,保持文明軍隊強大的戰鬥力,保護廣大官兵在艱苦付出之後的應得利益。榮譽獎勵與物質獎勵並重。
第九條關於獎勵的項目和等級以及相關利益,由最高領導人根據以後的實際情況詳細製定。名譽獎勵主要有軍功章和錦旗為代表,物質獎勵主要由晉升職務和頒發獎金為代表。
第十條廣大對於獲得獎勵的項目大致是認真工作,刻苦訓練,英勇戰鬥,指揮卓越,救護戰友,後勤保障,創新發明,保護民眾,改變危局,清正廉潔,團結部隊,考核優異等其他一切有貢獻的行為,都應予以立功獎勵。
第十一條所有對個人和單位組織辦法獎勵的權力由最高領導人或者最高領導人授權之人掌握。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隻能給予一次獎勵。
處分第十二條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實現軍隊內部管理的公平與正義。
第十三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2、懲前毖後,治病救人;3、紀律麵前人人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所有保安隊員違反紀律的處分權力和具體處分方式由最高領導人極其授權之人所掌握,任何隊員和幹部不得擅自代行處分。
第十五條處分方式由名譽處分和物質處分構成,包括使用部分刑罰手段,甚至死刑,但不使用殘酷的虐待傷害以及侮辱人格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