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七章、魚腸之劍(1 / 3)

現在,顯然已經走到了一個關鍵時刻的最重要拐點!

所謂“引供”,是指訊問人員在訊問時,按照自己的推測和假設引導犯罪嫌疑人供認問題的一種非法訊問方式。【、ka$nzw.又有明引和暗引之分。明引是指訊問人員將自己的推測和假設明確地告訴被訊問人,讓其承認這是事實。暗引是指訊問人員把自己的意向通過言語、動作傳遞給被訊問人,引導被訊問人供認訊問人認為滿意的答案。

“誘供”是指訊問人員以給犯罪嫌疑人某種不可能實現或者不準備實現的許諾為誘餌,以套取其口供的一種非法訊問方式。“指名指事”問供是指訊問人員在訊問中,將一些未經查實的人、事物、時間、地點、情節等具體地指出來,讓犯罪嫌疑人按所指內容供認的一種非法的訊問方式。

一年前,劉海洋在省廳業務進修時,有專家指出:“這種調子看似一種‘實事求是’之論,但詳究起來,實質上十分荒謬和有害。”結合實際,他覺得的確這樣。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刑訊逼供並不必然導致冤假錯案,隻要辦案人員注意一下刑訊的方式,避免用刑過度和指供、誘供,就可以做到既破案、又不出問題;”

“究其根源,它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義思想密切相關。兩千多年封建zhuanzhi傳統的影響,近幾十年來對社會主義集體原則的過分強調,以及改革開放以來實用主義思潮的泛濫,融會形成一種天朝特色的極端功利主義思想。”

許多時候,審訊中個別刑警認為為了實現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必要時可以不擇手段、不論過程、不計代價。體現在個別刑警思想上,就是重打擊犯罪,輕保護**;重實體結果,輕程序正義;重快速破案,輕依法辦案。主張重實際、重實效、重結果。但是近年來這種情況得到有效遏製,公-安-部一再強調堅決製止和根除這種不文明執法現象。

劉海洋始終不渝要求部下正確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案,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訊問和查證相結合,堅持群眾觀點,相信依靠群眾,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同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理時以“誘供”、“刑訊逼供”等借口進行狡辯、抵賴。他還專門打報告給市財政上了一批設備,確保訊問活動的音像資料成為一般證據的有力旁證,可以有效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這些訊問音像資料真實地記錄了訊問雙方活動的完整過程,既有訊問方的問,也有被訊問方的答,錄音資料可以聽到雙方的聲音,錄像資料則是聲音、活動兩方麵都完整記錄,此舉對部下的訊問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如果誰膽敢實施刑訊逼供,他這關就過不去,不但自己違法“鐵證如山”,而且其收集的證據必然無效。

這些舉措極大程度地保護了被訊問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對犯罪嫌疑人心理也產生無形壓力和積極影響:你要為自己的一切負責。

也許他並不是深刻認識到保障“**”原則而厭惡並一貫反對這種行為,而是從經驗教訓出發,從身邊多年來的實例出發認識到打擊犯罪、維護治安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采用取合法的、文明的方式和手段來進行,因此他當支隊長絕不允許以刑訊逼供、侵犯**的方式來提高破案率。

不然的話,無異於飲鴆止渴。

過去個別人受到檢察機關的追查,甚至丟了飯碗成為他心中永遠的痛。因為一旦這種公權力日漸膨脹,侵犯的就絕不僅僅是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了。在一個權力專橫、執法野蠻的社會,所有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在其驅使下都將無從保障。何況近年來受到追究的部下什麼時候讓他想起什麼時候都心如刀割,無言疼痛。

從這個角度反刑訊,許多年來,劉海洋一次又一次成功地避免了自己和大多數部下掉進功利主義“權衡利弊”的泥淖,不論它是否能為偵查破案發揮多大用處。

他想找張鐵山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

在支隊長手下幹活,幾乎所有人都有其影子,但並不意味著所有刑警都跟他一模一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句話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同時也意味著他們如果不“如實回答”的話,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實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如何才能使其開口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即使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問話予以回答,比如眼下的程貴陽和金善女,也麵臨著其回答是否“如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