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一章、邊陲小城(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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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年7月24日,此案經肖子鑫領導的大江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於濤、薑天軍、趙鐵成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涉嫌強迫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向大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200x年11月5日,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延州檢刑訴字(200x)第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濤犯組織他人賣-淫罪、林薑(薑天軍)犯強迫他人賣-淫罪、被告人於濤、林薑(薑天軍)、趙鐵成犯強-奸罪,被告人林薑(薑天軍)犯故意殺(傷)人、脫逃罪,被告人趙鐵成、劉祥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向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於200x年11月25日收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該案涉及個人**,於200x年12月22日、200x年1月13日兩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氣氛嚴肅,戒備森嚴。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安永植、代理檢察員劉金善、唐吉田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方於濤、林薑(薑天軍,下同)、趙鐵成、劉祥等聘請的律師團亦陣容強大,被告人於濤及其辯護律師蘇xx、被告人林薑及指定辯護律師秦xx、被告人趙鐵成及辯護律師王xx、張xx、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律師祁xx到庭參加訴訟……

江邊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於濤200x年在南非期間,見色-情服務場所公開在報紙上打廣告,遂起組織天朝婦女到南非賣-淫的念頭,200x年6月,於濤通過他人找到因車禍住院的被告人劉祥,告訴劉祥其準備組織婦女到南非賣-淫,請劉祥幫忙招募,劉祥先後找到李昌浩和文賢哲,說南非招勞務人員,但未說招賣-淫人員,並打電話約於濤到天圖、江邊,介紹李昌浩、文賢哲認識了於濤,劉祥又幫助李昌浩、文賢哲草擬招工廣告、勞務合同,接待谘詢人員,劉祥還幫助出國人員辦護照、買飛機票、送關。

劉祥夥同李昌浩、文賢哲在於濤確定收取勞務人員出國費用250000元的基礎上,每人加收2萬元出國費用以贏利,於濤先後多次到江邊、汪清、桃花市處理招工事宜,於濤為組織賣-淫,特意聘請被告人林薑為總經理,並為其辦理了出國簽證,200x年1月1日於濤在南非租比勒托利亞林伍德區林伯恩路108號別墅作為組織賣-淫場所,還找來被告人趙鐵成幫忙,同年2月19日於濤、林薑帶領劉祥和文賢哲在桃花市招的陳倩、欒小敏飛往南非,同年2月28日,劉祥主李昌浩在江川縣招的葛xx、徐xx、柳x、裴xx、陳xx、鄭xx、李xx、劉xx、程xx、崔xx、隋x、柳x(男)等十二人,在江川縣政協主席章主席的帶領下,從北京機場飛往南非。

劉祥和金x招的金xx也同機飛往南非,於濤將這些人接到別墅後,為控製這些婦女,由林薑收走護照及返程機票,護照由林薑鎖於櫃內保管,同年3月10日章主席回國後,於濤便指使林薑對這些被招來的婦女進行色-情按摩培訓,林薑讓趙鐵成、柳軍扮作被按摩者,由其進行講解,讓招去的婦女實習,於濤、林薑還製定了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她們賣-淫,自3月19日至4月5日,先後多次強迫多人賣-淫,其中柳某、裴某某、陳某某每人被迫賣-淫3次,隋某、劉某某務被迫賣-淫2次,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鄭某某每人各被迫賣-淫1次,累計十人18次,趙鐵成負責看門、采購、收款等工作,期間,於濤還強-奸了陳某某,林薑強-奸了柳某、鄭某某、隋某,趙鐵成強-奸了劉某某。

200x年4月6日,柳某等人(除陳影花和劉月美外)因不堪忍受折磨,乘於濤、林薑外出之機將趙鐵成捆綁後逃到當地玫瑰坡警察分局,聯係上天朝駐南非大使館,劉某某由於沒有跟上,打不開門,陳某某因為害怕跑不出去沒和柳某等人一起跑,後來陳影花和劉月美一起跑出,聯係上駐南非天朝大使館,與柳某等人彙合到一起,在天朝駐南非大使館的幫助下返回天朝,事發後,南非多家報紙報道了此事,造成了極壞的國際影響。

二、xx校辦工業公司,於1992年5月經某市環保局批準,在xx市大鄭鎮店村後xx屯組建xx有色金屬加工廠,從事粗鉛的冶煉生產,由被告人林薑承包,於199x年6月開始試生產,因生產中造成環境汙染,xx市環保局曾兩次通知該廠停產治理,經治理整頓後,200x年7月12日經xx市環保局再次監測認為達到遼寧省排放標準,並認為該廠治理設備俱全予以環保驗收,同年7月15日批準進行正式生產,200x年11月10日至13日,林薑因鉛廠要開工,擔心附近群眾阻止生產,便通過張xx(在逃)組織被告人郎xx、孫xx(均已判刑)等20餘人,由孫攜帶兩支獵槍,先後乘車來到鉛廠。

13日中午,鉛廠周圍聚集數十名當地群眾阻止該廠恢複生產,當時14時許,林薑指揮郎、孫各持一支獵槍,其他人拿鎬把上前驅趕、毆打當地群眾,並聲稱出事由他負責,郎xx朝劉某某和劉某某各開一槍,致被害人劉某某右大腿根部股動、靜脈斷裂,失血過多死亡;致被害人劉xx麵部重傷,孫xx朝宋某某左小腿開一槍,致被害人宋某某左小腿截肢,屬重傷,而後郎某某、孫某某向群眾開槍,致隋xx輕傷,致韓xx、王xx、鄭xx、隋xx、王xx、張xx輕微傷,案發後,林薑於199x年1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收容審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於199x年8月x日乘在大連市勞改隊灰綠岩監獄醫院治療之機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