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合同還可以這麼談嗎?(2 / 2)

談合同不是一般都是唇槍舌劍、鬥智鬥勇、爾虞我詐、猶如戰場的嗎?

特別是這種上億的合同,不是應該寸金必爭,爭得麵紅耳赤,而且至少經過十幾翰的“較量”才能最終達成意見的嗎?

你們這是商業談判嗎?

怎麼給我們感覺,你們像是誌同道合的好朋友,在喝茶聊天呢?

像林洛。

既然你對這個價格很意外,你是不是應該很好的隱藏你內心的滿意,然後繼續提出更高的價碼呢?

你怎麼可以將自己的真實想法就這麼輕易地吐露出來呢?

像張弘威。

你為什麼不用最近發生的事情來昏價呢?一旦林洛獅子大開口,難道你也會答應嗎?

合同真的還可以這麼談的嗎?

你們都是看淡名利的高人嗎?

其實,林洛對張弘威是有一定了解的,他知道這個總監是一個豪爽的性格。

張弘威對林洛其實也有一些了解,並且還對林洛非常有好感。

所以,這個合同可謂雙方很快默契地達成了一致。

雙方都欣賞彼此,而且都是很理性而睿智的人。

當天下午,雙方又一次仔細核對了一遍合同。

將某些條款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晚上各自回到房間後,都再次自信研究了所有合同的內容。

次日中午,雙方再次碰麵。

林洛在保證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果斷地簽字畫押了。

而就在他簽字的兩個小時以後,第一筆2400萬人民幣的代言款就打到了他的賬戶上。

……

代言合同上寫著8000萬人民幣,不過這說的是稅前的金額。

如果刨除40%的稅金,那就隻有4800萬元了。

而按照合同要求,在拍廣告之前,華為公司需要先支付給林洛一半的款項,也就是2400萬元。

代言費的稅率如此之高,也難怪很多明星選擇偷稅漏稅。

當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這種行為雖然符合邏輯,但是在道德和公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你在獲得巨額收入的時候,就要清楚,你賺的錢裏麵就有公眾人物責任的錢。

所以,有很多公眾人物因為偷稅漏稅而接受封殺和罰款,其實也是咎由自取。

少賺一點錢也不是不賺錢,為什麼要昧著良心虧了國家的錢呢?

如果沒有國家的興旺發達,你們明星還有機會賺那些無知而幸福的粉餘們的錢嗎?

不交稅的公眾人物,就是沒有良心!

而林洛顯然是一個有良心有良知的公眾人物。

即使稅率高達40%,林洛也覺得:這個錢他交的自豪!

能用自己的收入,為國家的興旺貢獻自己的力量,這恐怕是每個華夏人應盡的責任和驕傲。

林洛很清楚一點。

作為一個華夏人,在這個世界上,最親近的地方就是祖國。

在祖國的庇護下,他漸漸長大。

那麼,他自然希望這個生他養他的地方,因為他自己而更加的興旺發達。

祖國每強大一分,在全國各地的華夏人就會更有底氣。

當祖國真的屹立於世界金字塔頂端的時候,恐怕也就沒有人會敢於用歧視和偏見來對待華夏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