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航海”。也有人因同樣的原因考慮到選擇船長,但依據一般的判斷,船長可能更願意、甚至有某種責任,離開他駕駛的船隻,乃至與之“同歸於盡”。而在海上的漂流看來必須選擇一個懂航海的人。同樣,醫生也大致是由於這個原因得票較高。還有的同學選擇青年工人也是出於這種考慮,醫生的醫療技術和青年工人的體力都是海上漂流所需要的。我們這裏要注意,這個原則與其說是一個目的論原則,不如說仍然是一個義務論原則,因為它是附屬於生存原則的。
3、自我優先原則
在此“自己”是明確的,又是不明確的。
在此,選擇者也許會把現在的自己帶入進來。選擇“自己”可能是因為某些具體的情況:或者考慮我會在艇上發揮較大的作用,或者認為自己在獲救之後的長遠未來會對社會做出較大的貢獻。或者說是出於一般的利己主義原則,像有的發言者所說:“毋庸諱言,每個人首先要救自己。”
但這裏至少有一個自身作為選擇者的困難。如果不是你選擇,也許你會暗自或在潛意識中希望自己被選擇,甚至在抱著自我犧牲的意願的情況下都有可能如此,這樣你的放棄就更有一種說服、示範或甘願犧牲的分量。但問題是你被推上了選擇的位置,你承擔起了一種責任,你如果自己選擇了自己,將使自己置於何地?如此選擇將要使自己承受一種解釋的隱秘負擔,並必須接受別人同樣的選擇———後麵的曆程可能還會有同樣的選擇。而且,利己主義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普遍的選擇原則也是個問題。但由於這裏實際上有一個緩衝,因為除了自己還可以選擇5人,於是還可以運用其他的原則。如果隻能選擇1人,那自己與他人的矛盾就非常尖銳了。
4、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
盡管此例中屬於“婦女兒童”的三個人都被設計加上了負麵的因素:“絕症” “弱智”和“ji女”,但還是得票頗高,這說明如果沒有這些負麵因素,他們得票更高或大概不會有疑義。
這一原則也是“鐵達尼號”等許多失事船隻實際上采取的原則。這一原則顯然是義務論的原則而不是效果論的原則,即主要不是考慮效果而是考慮義務,因為這幾個人不僅在海上的逃生中不會起大作用,在未來的長遠歲月中大概也不會做出很大的貢獻,而那“患絕症的女孩”還可能很快死去。
這是不是一種弱者優先的原則?為什麼柔弱的生命在此反而顯出了一種強勢?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孩子和婦女?為什麼弱者、尤其孩子的生命反而更值得重視?這僅僅是因為他們小,他們能活得更長嗎?而那女孩的生命並不會很久,但我們為什麼仍不忍心一個孩子在自然喪失生命之前就被人為地拋棄?不忍心看到他們的絕望或聽到他們的哭聲?甚至不忍心那個茫然無知、可能並不會為此太難受的“弱智的男孩”的被拋棄?
這裏起作用的是不是除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還有一種根本的憐憫之心和同情?另外是不是還涉及做人資格的問題,以及是否還有一種神聖的約束或威懾:如此拋棄一個孩子的人,也會被神拋棄或神人共棄。另外,選擇者也許還考慮到了原則的意義,作為原則,是不考慮具體情況的,而一般情況下,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也不會說總是碰到這樣都有負麵因素的特殊情況,在大多數時候恰恰是不會這樣的,所以,比考慮具體情況更重要的是堅定不移地維護一般原則,原則不能被輕易破壞。
5、功利或快樂原則
亦即救出那些人對未來的社會貢獻會給社會帶來的幸福和快樂。
許多選擇自己的人認為自己今後能對社會做出較大的貢獻,從而為人類創造更大的幸福。投給“企業經理”的票也多是由於“貢獻”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