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章 講武預為十年備(1 / 3)

“士卒尊伍長,伍長尊隊長,隊長尊旗長,旗長尊都頭,都頭尊提點,一階一級,不管是否出陣臨戰,都不容背違!抗令不尊或毆辱上官等事,皆斬!”

軍營裏,包括所有頭領在內的七百一十八名蕃兵肅立,聆聽吳近的高聲訓示。隻是吳近,這幫人可不會如此乖巧,即便王衝壓陣,也不至於靜得落針可聞,而是一位緋衣官人的官威鎮住了他們。

被王黼重用的宗澤已得了借緋的恩遇,以從八品宣教郎京官之身,得六品以上朝官才能穿的緋服。此時他正叉手挺立,審視著這數百蕃兵。灰發,緋衣,不怒自威之氣滿溢。

“爾等在這三月裏皆是朝廷所點上番蕃兵,隻論階級,不論族屬,若有以族屬私事犯階級者,斬!”

吳近以邊事司蕃兵同提點公事,上番校閱教頭的身份,向這些蕃兵宣誦軍法,頭一樁就是階級法,即上令下行之法。

聽了一陣,宗澤皺眉,對身邊的王衝道:“階級乃軍法之首,為何如此寬鬆?”

階級法就是軍隊的等級製,自古就為軍法第一,文治昌盛的大宋更製訂了周詳近於煩瑣的階級軍法,包括禁軍乃至廂軍,都要遵從階級法。蕃兵雖不在法令範圍內,但受調遣時也要受階級法管控,隻是事涉蕃夷事務,實際處理會更靈活一些。

但寬鬆不等於放縱,吳近所宣誦的階級法隻有十來項,其中斬罰隻有三項,即抗令不尊、毆辱上官、以族屬犯階級,其他都是杖罰,宗澤自是不解。

王衝低聲道:“隻是蕃兵而已,再用朝廷軍法,上麵壓力更大。”

宗澤點頭:“確實,唐副使得知此事,還來信相責,稱要劾我們違擅興律。”

王衝眼瞳一縮:“唐欽叟真會這麼幹?”

擅興律是朝廷針對文武官員的軍法條例,即包括征發、調遣軍兵乃至軍事物資的製度。按照相應律法,擅發兵十人以上就要徙一年,百人一年半,每多一百人加一等,千人以上絞,如果唐恪的彈劾成立,宗澤和王衝就得編管廣南四五年。

宗澤嗤笑道:“嚇唬而已,有兩司文牒在手,又隻是蕃兵上番,蔡太師那邊都沒話說,王學士怎能讓他鬧起來。”

這也是應有之義,擅興律的核心正是兵權掌控,曆朝曆代,把控兵權都是國家生死之事,以文馭武的宋朝更是登峰造極,以擅興律確保朝廷對兵權的控製。不過王衝所辦之事卻鑽了擅興律的空子,他調度的是蕃兵,而且地點也是在邊地藩州,朝廷在這方麵素無定製。但即便如此,王衝依舊通過宗澤拿了兩司文牒,還由兩司報備了樞密院,畢竟是調兵,法文程序必須走足。

聽宗澤不以為然,王衝略略放心,西南蕃兵上番這事是特事特辦,從無先例,就是他借著王黼的權勢和邊事司的特權搞的小動作,實質很犯忌諱。朝中非議是他最擔心的,卻不想是自己人先發了雜音,唐恪不愧是蔡太師丟進來的耗子屎,看來對此人還得多加留意。

此時吳近已講到逃亡法,按照大宋軍法,禁軍逃亡一日者即斬,可吳近宣誦的逃兵處置,不過是以盜論,宗澤眉頭再皺:“如此何以成軍?”

逃兵問題是大宋軍隊的頑疾,針對逃兵現象所定的逃亡法也非常詳盡,處罰也非常嚴厲,當然,隻是在法文上而已。可法文都如此寬鬆,宗澤擔心執行下來,幾無約束。

王衝繼續打著馬虎眼:“朝廷不是更放心了嗎?”

宗澤唔了一聲,沒再說話,聽吳近繼續宣誦,一直到“罰條”,也即戰時條令,也沒聽到有多少斬,臉色更顯陰鬱。

大宋軍法的“罰條”大略為七十二條,其中六十八條都是斬,大到“背軍而走者斬”、“戰陣失主將者親兵斬”,“貪爭財務資畜而不赴賊者斬”,小到“夜呼驚眾者斬”、“搏戲賭錢物者斬”、“奸犯居人婦女及帶婦人入營者斬”、“臨陣或在賊境非應得傳言而輒高聲者斬”,更有“不戰而降賊者,或背國歸賊者,父子十六以上絞”這樣的“賣國連坐”條令。

可吳近宣誦的罰條卻隻有二十多條,斬罰不到一半,這讓宗澤很糾結。

“軍法之苛,苛在臨戰,自古都是法緊行疏,若是法本就疏,又能行到什麼地步?既決心用事西南,就得靠嚴法緊掌這支蕃兵,老夫幫你把時間再拖了四個月,不是看著你在這裏閑擺弄的。”

誦讀完畢,吳近與王世義開始按照伍、隊、旗、都的編製重組蕃兵,宗澤帶著王衝步出兵營,沿著營外的小河散步,此時語氣就很是不豫了。

宗澤的話王衝明白,別看大宋軍法嚴苛,處處都是砍頭的條款,但實際都集中在戰時條令裏。戰時軍法由將帥說了算,駐紮時要砍兵丁腦袋就沒那麼容易了,樞密院、兵部、地方的提點刑獄司、安撫司,都有權過問,和民法一樣,軍法在常時也遵循慎殺的原則,

即便是戰時的“罰條”,也不是要將帥必須按令行事,而是給將帥設立了可殺的界限,實際由將帥按實際情況,乃至個人性情處置。王衝先是參與平定晏州之亂,後又擔任軍政合一的興文寨主,對大宋軍法理解已深,並非像後世作為軍史愛好者那樣,就看法文表麵,想當然地認為宋朝軍法太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