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題目再思時就沒那麼簡單了,華夏目前同性結婚不合法,那麼,變性人的性別根據習俗是按照他變性後的性別確定,他和前妻的婚姻是失效還是仍然有效呢,如果仍然有效,他再婚的對象不是女的,而是男的,是否重婚呢?
所有人都興奮起來,這題目出得好,不管是正反哪一方,都可以發揮自己的實力出來。
聶一峰首先發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有三種方式一是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二是雙方協議離婚,三是由法院判決離婚。
因此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除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的情形下非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不能自然解除,本案中陳某有法定配偶,這個配偶是與他依法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近十年的秦女士。
陳某變為女性的行為並不等同於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陳某的變性並沒有改變他作為婚姻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婚姻締結時法律所賦予他的作為配偶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陳某在原來的法律婚姻的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應當依法構成重婚罪……”
最後,聶一峰以孟德斯鳩的名言結尾:“自由是什麼?自由是人們做法律允許做的一切事情的權利,人們在行駛自由權利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自由的邊界呀!”
正方發完言後卓麗君隨及總結:“正方一辯用最後一個問題自由是有邊界的作為一個提問結束他的第一輪發言。我想我們反方同樣對婚姻問題有他的觀點。下麵有請反方一辯發言。”
商洛宇站了起來:“……正方的觀點貌似有理,實則與理不通,與法無據,這對行法規定的重婚罪作為行而上學的理解,反方認為,陳某的行為不能構成重婚罪,理由有三:
第一,陳某不符合重婚罪的主體要件,我國行法規定重婚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即有配偶的人。本案中陳某做完變性手術後取得女性身份之後,他就已經不再有配偶,而是單身女性,在這種情況下與他人結為夫妻,對陳小姐是初婚啊,所以陳某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條件;
第二,陳某沒有侵犯重婚罪的客體,重婚罪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製度,所謂一夫一妻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結合,這就意味著同性之間不能形成婚姻關係,陳某做完變性之後與秦某之間已經不再是一夫一妻的關係而是一姐一妹的關係,同一個人前後兩種不同的性別屬性導致了陳某在前後兩婚姻關係中主體角色的變化,但無論怎樣變化陳某都沒有侵犯我國行法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煙製度。
第三,陳某在主觀上也沒有重婚的故意,陳某的變性完全出於一個患者尋求解脫的合法需求。手術後陳某的性別發生了變化,他已經不能為人夫,但他有權利也有能力為人妻,在這種情況下,陳某的性別發生了變化,導致他的婚姻關係發生了變化,而並非是陳某刻意追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