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章 蒼竹寒4(網頁和客戶端雙推薦加更)(2 / 2)

比如葉春雨,當時離婚的時候,她的收入是每個月4000元,一個孩子,法官判決800元,合法合理。

而範智一當時的收入是蒼竹寒的六倍以上,這個收入是指他的公開收入。

如果孩子的撫養權給了蒼竹寒,範智一以他一個月24000元的月薪來算,他至少得付4800元---8400元。

這都抵得上一至兩個人的工資了。

範智一是一個自私的男人,薄情的丈夫,不負責任的父親,女兒出生後,他從來沒有抱達孩子一次,給孩子換一次尿布,甚至在知道出生是女兒後,對自己的父母說過,他的一生完了。

一個不被期望的孩子怎麼可能讓他拿出錢來撫養,更不可能便宜在他關鍵時刻要和他離婚的前妻。

而且範智一知道,蒼竹寒在這世上的親人不多,又是個心軟的女人,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

所以範智一在法官麵前表演,把自己打扮成一個情深的丈夫,一個深愛孩子的父親,而且他現在已經得到蒼竹寒手上的人脈,又有新人的幫助,而蒼竹寒在法官那句以後有能力了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謊話下,同意由範知一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範智一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後,也不撫養孩子,他父母也不撫養孩子,他父親退休後靠著關係找了第二職業,母親則是聲稱不帶孩子。於是孩子交給家旁邊的一條巷子的一個保姆。

那個保姆不認識字,丈夫又是酒鬼,家的大廳租給一個屠夫賣肉,鄰居不是販夫走卒,就是引車賣漿。

一開始蒼竹寒並不知道,她每次去看望孩子時,範智一的父母都把孩子接到身邊,孩子拿著她送去的衣服、玩具、食品,笑得很開心。

直到後來蒼竹寒一次沒有預約,突然去探望時,很久才找到孩子,那時她幾乎不認得自己孩子,她那幫本穿著公主裙的女兒那時赤著腳丫,穿著背心短褲,渾身漆黑,唯有滿臉的痱子紅亮亮的坐在拉煤的板車上。

蒼竹寒又開始打起撫養權官司。

隻是變更撫養權並不是離婚的那個法官說得那麼容易。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隻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製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