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事實與理由(一)(為我在這裏看書加更)(2 / 2)

又因舊城區的嚴格規劃管製,例如城南片區規劃成旅遊文化區域,公用麵積增多,商品房麵積更小,所以哪怕東江區政府多次抬商引資做動員,也沒有開發商有興趣開發。

除非政府財政自行負擔,這塊指望東江區自行解決也不太可能,東江區原來都是居民住宅聚集地,商業和工業很少,要知道東江區的中山路胡同內及周圍幾個老舊小區,都是石頭五層建築,按照規定屬於危房,但東江區政府不允許私人拆建,又無財力支撐重建,至今仍無結果。

盡管東江區政府有一階段搬到西南郊區,可是因為自身能力欠缺和風水問題,那地區並沒有多大發展,後來白水州市政府搬到東海,東江區政府又搬回舊市政府辦公地點。

這也是東江區至今經濟發展緩慢,區域規劃進展不力的原因。

而豐江區不同,豐江區是新貴,地大物廣,拆遷賠償成本不高,又可以建高樓,在白水州地位可以參考鬆江府的浦東,所以豐江區財大氣粗,不要說東江區那種舊地方,就是二三十年前的建築幾乎也都拆掉重建。

可以說現在整個豐江區煥然一新,隻差鷓鴣村了。

誰出錢誰說話,豐江區每次拆遷時都成立一個社區拆遷指揮部,掛靠在社區管委會下麵。正因為如此,豐江區根本沒有意識到,他們沒有這個主體資格。

二是征收決定的適用法律、法規有誤。

根據《決定》公布的征收補償四至界限,鷓鴣村整片地區在上述征收範圍內,但這片土地成分複雜,街道及兩邊的房屋為國有土地性質,其他地方都是農村宅基地,性質為集體土地,被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法律、法規有誤。

東海社區管委會下達的征收決定及公告均未將國有土地性質和集體土地的地塊進行拆分,同一征收決定中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未經合法征收並變更土地性質的前提下,直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是征收決定的程序違法。

這個程序違法的理由也列了兩點,第一點是被告以危房改造為由進行房屋征收,但該危房改造項目並未納入白水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也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之: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