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章 不速之客(四)(2 / 2)

這話說完黃小田才直起身上,頹然坐下,雙手捂著臉不再開口,淚水從指縫無聲地滴下。

幾個人麵麵相覷地坐著,都沒有能力打破這份沉默,過了許久黃一曦才慢慢吐出一句話,“小田哥,你要是真的想弄清楚的話,我們自己去提出自訴試試?”

聽到這句話,商洛宇猛然抬頭看向黃一曦,她是不是急暈了,這麼嚴重的案件,根本不符合刑事自訴條件。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商洛宇搖搖頭,否定黃一曦的提議,“這個案件不是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並不符合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製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黃一曦本來以為這類案件有個兜底條件,聽商洛宇這麼一說也有點失望,可是她看到黃小田灰暗的眼睛已經有點亮光,又瞬間變為黑暗後,還是不太忍心,遲疑地問商洛宇,“能不能以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麵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麵決定。

商洛宇苦笑,“你自己也說過是被害人,可是黃小田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害人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