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兒子表格上,填的是各自生父生母的名字,可以說,從曆年來兩家人所填的表格上,絕對看不出他們的關係。
“他還說了,如果我們是夫妻關係,那麼這麼多年,我和兒子騙那麼多撫恤金,被政府查到了兩個人都得抓進去關十幾年。”
話還沒說完,李紅霞又開始嚶嚶哭泣了。
是這樣嗎?陳麗花緊張地看著黃一曦,她到現在也拿老謝死亡時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雖然她現在很有錢,可是那是老謝的,她又沒有再嫁人,而且錢多了又不咬手。
黃一曦無語,“這麼多年了,你就沒問問別人政府的規定?”
李紅霞緊張地搖搖頭,哪敢呀,她和張自力的經濟本來就是分開的,那點錢並不多,萬一問了被收走了,她豈不是得哭死。
“我可以肯定地告訴你,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人社部第18號令)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也就是說,按照規定,你兒子可以領到18周歲,不管你再婚或沒有再婚,都不影響他這個權利。”
李紅霞吞了吞口水,“那就是我再再….再婚,是不能領這份錢了?”
她的聲音古怪,好象是知道自己不用坐牢而放鬆下來,又好象糾結自己和張自力到底是不是夫妻關係。
黃一曦默默地點點頭,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如果喪失供養條件,就不能繼續領撫恤金了。“不過你們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在法律上,你不算再婚,所以,你也沒有違法。”
張自力的話隻能騙過不懂法律的李紅霞之類的人,但沒法騙過黃一曦這樣的專業法律人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了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李紅霞還是一臉不解,黃一曦隻能通俗解釋,“你們是在1994年前住在一起的,大家都知道你們是夫妻關係,張伯伯想解除夫妻關係,途徑有兩個,一是你簽了這張離婚協議,並和他去民政局領了離婚證,二是你如果不同意離婚,他隻能去法院起訴你,並不是張伯伯把你趕出來你們就不是夫妻了。”
“這麼說,我和他在法律上就是夫妻?”李紅霞不放心地追問。
怎麼說呢,黃一曦有點頭痛,“如果你要法院確認你們是夫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如果你們要解除關係,還是得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