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打理好自己的錢財,就不能不注意一個問題:消費得恰到好處,即是省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消費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甚至會遇到“陷阱”。那麼,如何用自己的錢買到物有所值的東西,獲得相應的服務,避免掉入陷阱呢?作為消費者,我們除了有相關的商品知識、貨比三家外,還要具有一些法律知識,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各樣的法律也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如今人們的消費活動直接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在改善人們的生活條件。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相繼出台了很多法律條文,其中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體到我們日常生活來說,主要有以下內容:
1.索要發票
消費者買東西、用餐千萬不要忘了向銷售者索要發票,萬一出現問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此外,我國有關稅收法規也明確規定,一次消費10元以上,不管消費者是否要求開具發票,納稅人都必須開具發票;一次消費10元以下,納稅人可以不開發票,但如果消費者要求開具發票則不得拒絕。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贈品、獎品、促銷商品與打折商品有售後服務
消費者獲得的贈品或獎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照樣可以向銷售者提出維修,調換,或者賠償,其售後保障不應因是贈品或獎品有所折扣。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而對於促銷商品、打折商品來說,與普通商品的屬性是相同的,無論以什麼樣的價格出售,商家都要對該商品的質量負責,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費者的退換貨。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阻礙或拒絕消費者退換貨,或降低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如果消費者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傷害,如果消費者想起訴,應該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在兩年內起訴,過了兩年再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3.促銷活動時間充足,數量明確
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4.保留最終解釋權
保留最終解釋權:零售商銷售促銷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終解釋權”,屬於單方麵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零售商無權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酒店不得禁止自帶酒水
酒店不得禁止自帶酒水:酒店設置的“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告示,應該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