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七、退不避禍,尋根溯原(2 / 3)

1995年6月3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邀請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務社麵談協助組織存款和一攬子解決建設三八大廈資金的中長期貸款計劃。1995年7月10日,莊宇帶著我和卜一定到總行請示,得到明確答複:“……如果對方能出《存款承諾書》,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莊總、秦副總、陳副總、趙顧問和三個信貸經理、人事部陳主任、辦公室王主任,在莊總辦公室開會,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總經理來到後中斷會議,金融服務社與三八股份公司現場簽訂貸款4000萬元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條件是:還清所有舊貸;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諾書引進一年定期存款6000萬元(續存一年);並保證如貸款到期未還,存款繼續保持在6000萬以上,存貸比保持70%。

應該強調指出:這份合同是莊宇總經理在任內請示市民銀行總行得到同意後簽訂的。並按照總行的補充要求,湖貝支行(金融服務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開具承諾書。後者按銀行的要求開出了落款日期為1995年7月19日的對上述組織存款的承諾書。

合同簽訂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到湖貝金融服務社找到陳作業,陳打電話叫我到他辦公室,對方問:“貸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陳說:“真的。”對方表示:“以後合作機會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運輸公司的財務人員一行四人也來到我辦公室,問:“是否屬實?”我告訴他們:貸款合同是會議上簽的。

這份由金融服務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銀行接管湖貝金融服務社後的新班子王顯耀總經理、陳作業副總經理的認同。王顯耀同誌在該合同的下方寫道:“附:每筆貸款實際貸放,另行辦理逐筆核貸手續。”

作為引進存款的啟動資金,1995年8月4日新貸350萬元。在貸這筆款時,三八股份公司已經為湖貝金融服務社引進了一年期存款3300萬元。按原計劃,第一期必須貸款1500萬元,而最後隻取得350萬元,這數額比當時市場引進3000萬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還少100多萬元。這樣,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內部的極大不滿。有一天上午,陳善為在行長室裏,當著大家的麵對王顯耀說:“邵總說我在湖貝辦傻事,存款進去了貸款出不來,被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騙了,王行長,你說我怎麼交差!”

在這裏,人們會問,為什麼有一個4000萬元的貸款合同,又還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貝支行準備跟三八股份公司長期合作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接下來是具體的分項合同。那麼,1500萬元又是怎麼回事呢?是這樣的:1995年6——7月間,市民銀行已經接管了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員工被市民銀行列為考察對象,我和徐東海暫定為信貸科臨時負責人。此後,新班子王顯耀、陳作業不斷以口頭和書麵方式請求總行解決三八股份公司的貸款,以引進存款保開門。總行行長古丁力和信貸處長馮老刀口頭答應後,派信貸處三個科長易木子、張魚、汪餘及萬中易、羅聯山等6人會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等人,加上本行陳作業、夏天等實地到南山窩五達公司地塊查看。回來後,支行陳副行長(副總經理)授意盡快呈報貸款資料。在呈報表上,信貸調查員為劉愛華簽字,信貸審查員:***簽批。在信貸科長欄,簽注落款為:“支行信貸臨時負責人:夏天、徐東海”。由於表格上沒有副行長批示欄,陳作業副總經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寫道:“在解決舊貸款的問題上,該客戶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處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萬存款到位後(注:實際已到帳3300萬元),同意發放貸款1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歸還舊貸款1040萬元人民幣。”據此,王顯耀在行長欄批示:“同意貸款1500萬元,同時歸還舊貸1040萬元,報總行信貸處審批。王顯耀/95年10月20日”。

本來這樣也能緩解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緊張關係,但恰逢這時,市民銀行的各項存款發生急劇下降,全係統出現嚴重的經營風險。於是,總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發放新貸款,呈報表由信貸員劉愛華到總行取回。這就給湖貝支行造成了非常難堪的局麵:三八股份公司認為:這是湖貝支行的棄約行為。而湖貝支行也自知理虧,兩個行長好長時間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綜上所述,如果說湖貝金融服務社當初極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突擊貸款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虧損而尋找資金出路的話,那麼,後來湖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貸款就是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於被關門的一種行為。當然,由於總行的原因,客觀上起到了銀行騙企業的效果,導致銀企關係緊張。

市中院的判決書指出,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為受法律保護,應予支持。抵押不實,其主張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詐騙。而且在沒有辦理公證和抵押手續時,就已經貸到了款。

法院判決後,我找到同是與五達公司合作建大廈的某企業財務人員了解情況。他說,幾家企業合作建大廈是事實,但超過了時間建設資金仍然不到位,五達公司便不買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