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七、幫朋友,再寫答辯狀(1 / 2)

一天下午,夏天的妹夫吳平給他打來一個電話:“阿哥哇!你在家啊,下午要出去嗎?”

夏天說:“今天下午不出去。有事嗎?”

吳平說:“我有點事要你幫忙,我現在就過來跟你說。”

夏天說:“行吧!我在家裏等你。”

一個多小時後,吳平來到夏家,對夏天說:“福田法院對賴祥誌的起訴判下來了。”

夏天問道:“結果怎樣?”

吳平一邊拿出判決書給夏天,一邊說:“判我無事,但是賴祥誌那小子不服,又上訴了,你看,市中院又把開庭傳票發到我家了,夏芳看後對我發了一通脾氣。”

夏天在詳細看著福田法院的判決書。

看完後,對吳平說:“你不用擔心。賴祥誌上不上訴是他的權利,我可以根據他在上訴狀中對你的新指控,再寫一個《答辯狀》。你仍然按照過去的方法,將《答辯狀》交到中院後,開庭時少說話。當法官問你什麼時,你就說:‘一切都在《答辯狀》中了,沒有什麼補充了。’就行了,賴祥誌達不到他的目的的。”

吳平說:“那還是要麻煩阿哥了。你寫好後,我來取。不要告訴夏芳。”

夏天說:“沒問題。”

晚上,夏天又一次替吳平捉刀,寫道:

答辯狀

上訴人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因不服福田區人民法院(1999)深福法經初字第a2l27號民事判決書,而把我列為被上訴人三。為此,我答辯如下。

一、我於1998年4月26日在出差鞍山市時被賴祥誌以因為20萬元將搞得他“家庭破裂、妻離子散”為由騙取我寫的所謂“借條”,根本不涉及上訴人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所做的任何生意。至於當時如何被賴祥誌欺騙的經過,我已在向羅湖法院和福田法院一審時提供的人證、物證、證詞和兩份《答辯狀》中詳盡陳述,並為上述兩個法院庭審筆錄記錄在案。

二、上訴人對這張寫有“借到賴總”字樣的“借條”改換為對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的所謂“擔保責任”的主張,就連該欠條的持有人賴祥誌都作了事實上的堅決否定。因為在本案庭審之前的1998年7月25日,賴祥誌以原告身份,以這張“借條”為唯一證據,以借款糾紛案為由把我起訴到羅湖區人民法院〖案號(1998)深羅法民字第a438號〗。當年,賴祥誌在《民事訴狀》中稱:“199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口頭答應盡快償還,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迄今未償還。”雲雲。這說明:賴祥誌從1998年4月26日騙取借條至7月25日起訴這段時間,他在潛意識上仍然沒有該“借條”擔保他人的概念,更不用說以它為本人素不知情的深圳市海麒實業公司及其生意作擔保。這一張“借條”,既然是“借款”,何來擔保的作用?!

三、上訴人稱:“經被上訴人三撮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和被上訴人二簽訂合同,”這完全是無稽之談!至本案在福田法院開庭前,我還不知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宋吉任職的公司)是何方神聖,更不知道他們何時做了什麼生意。事實清楚表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二與我寫的所謂“借條”沒有任何關聯。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不成立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吳平

二000年七月七日

幾天後,吳平將夏天寫的《答辯狀》送到了深圳中院。中院經擇日庭審,很快做了終審判決,判定吳平的借款和保證理據不成立,不用承擔還款與保證責任。吳平拿到終審判決書後,馬上打了的士來找夏天,夏天看後感到很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