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多小時後,夏天回到支行,馬上向陳作業彙報,陳作業同意立即蓋章,把事辦完。然後,對夏天說:“等一下總行來我們這裏開會,就是宣布新行長的到來,你要注意了。”
夏天問道:“新的頭是誰呀?哪裏人?”
陳作業說:“原來不在行裏的,一開會你就知道了,不值一提。”
夏天隨即到辦公室找到許愛群,把《執行和解協議》的甲方的公章和王顯耀的私章都蓋了。於是,下列文書正式生效:
執行和解協議
甲方: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申請執行人)
乙方: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抵押擔保人)
丙方:寶安區××鎮人民政府(協助執行人)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與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抵押貸款糾紛一案,由於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現無力還款,市中院執行抵押人的擔保責任。寶安區××鎮人民政府從穩定社會大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兼顧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出發,願意協助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與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和解,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位於寶安區工業村的粵房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三棟廠房即擔保抵押物;經評估價為247.86萬元。考慮到拍賣的費用和現在該三棟抵押物有兩棟是在紅線範圍內即將拆除的情況,以及目前地產價格等多方麵因素,該抵押物變現的難度較大,三方協商同意將該抵押物作價200萬元人民幣,作為銀行實得清償款。因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支付該款有困難,由寶安區××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墊付此款,以抵償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的擔保責任
二、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丙方劃清乙方用於清償甲方款項200萬元至市中院,中院執行庭確認收到款項後,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的上述三棟廠房的抵押擔保責任解除,本案其它債務與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無關。
三、評估費10000元,由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支付。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生效,並報市中院執行庭備案。
甲方: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王顯耀(印)
乙方: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印)
陳勝利(簽字)
丙方:寶安區××鎮人民政府(印)
何文學(簽字)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夏天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將《執行和解協議》分發給胡偉光和馬麗,胡偉光查看沒有什麼錯漏,隨即從公文包裏拿出三份法律文書,給夏天一份、馬麗兩份。笑著說道:“你們看,為了不耽誤時間,我在昨天已經寫好了裁定書。馬大姐,工業村的麻煩你帶給他們?”
馬麗說:“好吧,保證完成任務。”
夏天看那法律文書,寫著: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9)深中法執字第 x8-153號
申請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被執行人:深圳市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
本院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就執行工業村的抵押物達成和解協議,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付200萬元給申請人後,申請人同意解除該抵押物擔保。
另查明: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1998年度未辦理工商年檢。
本院認為,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名存實亡,申請人與抵押人已就擔保抵押物的處理達成和解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
夏天問道:“你這個裁定書與我們的和解協議的時間差一天,有什麼後遺症沒有?”
胡偉光說:“明天上午,我把200萬元打到你們銀行帳上,我看這事就完結了,沒有什麼未盡事宜了。”
這樣,馬麗和胡偉光與夏天道別,開了車,離開了湖貝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