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9)第034號
關於變通處理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抵押物的請示
總行:
深圳市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於1994年12月27日以寶安區工業村委所有的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房產作抵押,向我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320萬元。因到期不履行債務,市中院於1997年11月3日以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判定兩被告結清債務。工業村委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於1998年5月20日以(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工業村委不肯簽收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我行隨即提請法院逐次依法公告。
與此同時,工業村委根據村民意見,以借款企業及其法人代表陳連平詐騙工業村房產用於抵押騙貸為名,向政法機關呈報詐騙案並立案偵查。去年十月,工業村委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再審書》,案經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裁定維持終審判決,並於近期通知恢複執行程序。
今年六月十五日,市中院公告上述抵押物擬予拍賣。六月十八日,引發工業村村民聚眾鬧事,區、鎮政府迅速組織法庭等人員平息事件,並本著穩定大局的積極態度,由鎮政府牽頭組織鎮法庭、鎮財會所、工業村委組成協調小組到市中院執行庭和我行商討執行和解的可能性。鎮政府極具誠意地於1999年6月21日先行代墊100萬元執行款劃付市中院。同時,工業村委向法院呈報了《請求和解報告》和《對工業村三棟廠房評估報告的異議》。並提供了貸款抵押物的其中兩棟處於規劃中的市政大道紅線的路網圖。
經協商,雙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進一步確認抵押物的價值。六月二十五日,市中院委托的房地產評估交易公司將原825元/平方米的報價,修正確認為680元/平方米,即:將3645平方米的廠房由原評估價300.7萬元調整為247.86萬元。
六月二十九日,鎮政府再一次前來協調,其基本意見是:在銀行不支付任何費用的前提下,由鎮政府代付實得清償款200萬元給我行,隨即解除工業村委三棟廠房的抵押關係。對方一再表示,其代為償付的金額不再讓步。
我行在協調過程中,緊緊抓住業已出現的有利於變現的政治因素,不斷爭取對我行有利的價格,但同時也考慮到以下因素:
1、三棟廠房較舊,買方墊付費用多,以修正後價格拍賣成交的可能性不大;
2、廠房為集資自用房;處在該村的環境中,且處於市政大道新規劃的路網紅線內,進入拍賣程序後。調價風險大。
3、評估價247.86萬元是含營業稅、拍賣費、契稅等費用的價款,與實際償還額200萬元,實際相差20—30萬元。
根據以上因素分析,我行建議:當機立斷,簽訂和解協議,迅速變現。
妥否?請批示。
附件:1、《評估報告書》一份;
2、《請求執行和解報告》一份;
3、《和解協議》文本一份;
4、省高院判決書一份。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陳作業在簽署這份文件的過程中,表現出曖昧的態度,好像不太願意那麼快出現處理結果。但是,夏天覺得既然政府在幫助著變現比日後拍賣顯然是有好處的,力主請總行定奪。於是,陳作業才很勉強地簽了同意上報的意見。當天下午,夏天拿著這份用印後的文件,直接到了總行資產防損部,向沈麗霞彙報。沈麗霞有了第一印象後,答應盡快研究答複湖貝支行。並表示:就她個人的意見來說,傾向於支持這個變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