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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與深圳雄鷹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雄鷹公司)、珠hai當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當然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2700萬元給雄鷹公司購進電子配件,期限從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貸款月利率13.266‰,並按國家調整利率執行,又約定由當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單人民幣3000萬元作為雄鷹公司上述借款的質押物。合同簽訂後,三方辦理了公證。當然公司還於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轉讓質押聲明,以其存在國有銀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幣定期存款3000萬元(存單號: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質押,並經存款銀行——國有銀行南澳支行蓋章同意。其後,原告於1995年8月 8日將貸款人民幣2700萬元劃給雄鷹公司帳戶。合同期屆滿後,雄鷹公司未償還原告貸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雄鷹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息,或依法處理質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質押貸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鷹公司應償還原告貸款本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當然公司應在其質押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雄鷹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幣 2700萬元貸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罰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原告。上述款項,雄鷹公司應於1996年12月30日前清償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償還本金1500萬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償還1200萬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雄鷹公司到期不履行債務,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支取質押存單,優先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4000由當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當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3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翻開另外一份南ao銀行伍行長傳真過來的,由南ao的上級政法部門於1996年9月中旬簽發的文件,文件寫道:

廣d省汕t市人民檢察院文件

汕市檢(1996)第××號

通 知

國有銀行南ao支行:

我院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立案偵查你行原行長申招友玩忽職守、珠hai當然公司王峰等人貸款詐騙案。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申招友於一九九五年五月為珠hai當然公司王峰等人虛開人民幣定期存款單七份,合計總金額17000萬元。現在,這些存款單已經被王峰等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質押貸款五筆共計13700萬元。其中,廣d華信金融公司貸款3000萬元,廣z中農信金融公司貸款3000萬元,國有銀行石家莊二辦貸款3000萬元,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貸款2700萬元,廣z粵國信投資公司貸款2000萬元。此外,申招友還涉及其他一些問題,目前正在調查之中。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有關通緝、抓捕、追贓的工作目前正在展開。案件涉及部分經濟糾紛,有關單位現已就本案的經濟糾紛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院意見,根據經濟糾紛案件中經濟犯罪優先查處的原則,本案涉及經濟糾紛的訴訟及民事判決的執行問題,應等我院查清有關犯罪事實之後再行處理。

現將以上情況告知你行,並請貴行對本案有關款項暫不辦理劃轉支付。

特此通知。

廣d省汕t市人民檢察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看完材料後,夏天想:兩份文件都是有根據的。但是,就事論事而言,這個案子的執行,可能會因為一些地方上與部門利益上的原因,而變得遙遙無期。這也是貸款經辦人起初未曾想到的。就連半途插入批準貸款的王顯耀、陳作業現在也還做著惡夢呢!

正是:

空存哪能實取?假戲不可真做;

騙子隻可招搖,君子蒼天護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