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看看日曆,是二月二十四日,貴z招商(深圳)公司的房產被貴z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保護性查封已經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與王顯耀單獨商量了一下,準備請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出查封法律文書,在到期當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實施反查封,把原來抵押的房產重新控製在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名下。
王顯耀對夏天的想法很支持,並當即打了一個電話給中級人民法院的經辦法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答應辦好法律文書後會親自與銀行一道到國土局把房產查封住,不怕貴州方麵耍橫。
夏天隨即叫來任爾為,叫他到中院落實查封令,並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爾為開的車,到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法官,迅速往羅湖國土局開去,到了登記處,法官拿出了執行文書,實施查封。國土局的經辦人員說:“你們做事真及時,今天零時才解封的房產,九點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說:“你從電腦記錄上看得出來,這房產原來就是我們的抵押物,被對方保護性查封。現在他們來不及,我們搶了先手。”
查封成功後,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長辦公室,王顯耀非常高興地接待了他。
這事傳到總行,法律處沈麗霞處長要求湖貝支行為此寫一個專題報告,夏天沒有理由推脫,還是寫了。
後來,這個案例被市民銀行收錄在一本書中當作一個成功的清收案例,公開印發。
人們看到,在這本由羅藝副行長任主編、書名為《銀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案例新編》的書裏,寫道:
因主合同被判無效,導致抵押條款無效的成功應對
【案情簡介】
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係全民企業,1994年10月初,該公司以經營軸承鋼等購銷業務尚缺流動資金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廈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貝金融服務社申請流動資金貸款800萬元。經調查,湖貝金融服務社同意該公司的申請,於1994年10月12日與該公司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7日湖貝金融服務社依約向該公司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另外的260萬元,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貸出。
合同到期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歸還本息,經湖貝金融服務社多次催要,該公司仍不履行其還款責任。湖貝金融服務社遂於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於1996年6月作出判決。
判決認為:“原告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萬元和銀行利息應返還原告。”
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是:“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業,法院即是據此判決抵押貸款合同無效的,從而也解除了湖貝金融服務社與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抵押關係,湖貝金融服務社接到判決書後,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但是原來抵押的房產已經被捷足先登的貴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經濟詐騙,為保護國有財產的名義實施保護性查封。湖貝支行的信貸人員對此深感自責。1997年2月26日零時,是貴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滿之時,這天一上班,湖貝支行信貸人員即與經辦法官趕到羅湖國土局,實施反查封,並取得了成功。目前該房產尚在銀行和法院委托拍賣過程中。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是抵押貸款關係中貸款合同的從合同,貸款合同無效,勢必導致抵押合同的無效。如果抵押人與債務人係同一人,那麼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人就是負有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債權人有權查封該財產,並可從中得到清償,但已喪失優先受償僅。如果抵押人係第三人,那麼一旦解除抵押關係,債權人再無權對抵押物行使債權;也無權從抵押人處得到清償,除非抵押人對抵押合同的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無論是那一種情況,抵押關係的不成立,都必然產生這麼一種結果:抵押貸款已形成信用貸款,債權人喪失了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貸款合同中主合同的有效性顯得特別重要。那麼,什麼情況會導致合同無效呢?從法律上看,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