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眼前一亮:無效抵押合同有戲(2 / 3)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0164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負擔之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於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葉有心

審判員:譚當思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易雪片

另一份判決書也是大同小異,說明是中級人民法院對銀行超營業執照範圍經營作了研究後的正式判斷。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045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定代表人:邵華。

被告:貴州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定代表人:邵華。

原告訴被告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被告)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4年10月 22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貸款人民幣 260萬元,用於購商流材料,貸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萬元的貸款期限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為9.9‰;第二期 110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為12.078‰;此二期貸款第二被告用位於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8套房產(房地產證號碼:1051687——1051695)作抵押擔保,第二被告並出具《抵押聲明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人民幣260萬元劃入第一被告帳戶上。合同期屆滿後,第一被告未能歸還原告貸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一)兩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利息、罰息40萬元,共計300萬元;(二)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兩被告未進行應訴。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 22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貸款人民幣260萬元,用途:購商流材料,貸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萬元的貸款期限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 日止,月利率為9.9‰,第二期110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為12.078‰。此二期貸款由第二被告用位於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8套房產(房地產證號碼:1051687-1051695號)作抵押擔保,第二被告並出具《抵押聲明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人民幣260萬元劃入第一被告帳戶上。合同期屆滿後,原告稱:第一被告僅支付了1995年5月 20日前的利息234419.60元,尚欠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從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罰息,二被告則未到庭,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又查: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為: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付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l995年6月,原告由該服務社改製更名。該筆貸款,原告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發放。

再查:被告為全民所有製企業。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抵押貸款合同、抵押聲明書、借款借據、營業執照、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第一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主合同無效,抵押也無效。但第二被告對上述貸款本息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