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4章 兵役策(2 / 2)

而兵役法,重在1個役。

役,最熟知的兩個詞是徭役和衙役。簡單來說就是百姓有受國家征召,參加國家工程、計劃的義務,可以是地方上的工程修建,也可以是兵役。每個丁壯從成丁開始,就有服役納稅的責任。

山大王都會讓人票參與勞動,更會和周圍百姓、商旅收取保護費,實際上朝廷也是這麼1回事。然而張居正1條鞭法裏,將雜稅、徭役折算在一起。

以前的徭役,輪到你頭上不去也行,要麼你雇人代替你去,要麼繳納錢給當地衙門,由衙門雇人去出工。在1條鞭法裏,統1由朝廷地方衙門花缺募集工人,所以這個錢折算在稅裏。

袁可立有感於朝廷人工用度頗大,畢竟各處工程實在是太大了,保證了1係列勞動崗位的時候,也花去了太多的錢。人工成本也在上升,廢除1條鞭法裏歸納的徭役部分

兵役法改革,目的就在這裏,以2歲成丁,5歲止,丁壯每人每年有1個月要為朝廷出工,夥食、路費由朝廷負責。這種要求相對於前朝實在是優厚,前朝一般以十6歲為成丁,6歲後才能免除徭役。

這種勞動時間可以積累,湊夠1年9必須出丁。也不限製代替,可以自己雇人參加或給朝廷繳納稅收。

兵役法以民戶為主,免掉的隻有軍戶和匠戶,他們一直在勞動。民戶包括商戶,商戶還要負責雇員的徭役,隻要簽了當年的勞動契約,當年的徭役時間折算到雇主頭上。

這樣1來能大幅度增加朝廷的低成本勞動力,更能增加地方衙門的組織力。同時徭役勞力密集施工,彼此能建立良好的配合、隸屬關係。兵力緊缺時,稍稍訓練武裝後就是兵力。

同時,打破1條鞭法的完整性,為下1步改稅製奠定基礎。這是開源節流2合1的政策,更能極大的增強地方組織能力,間接強化朝廷統治力。

地方水利工程糟糕,官道失去維護,與1條鞭法有著關係,與貪汙則是直接關係。徭役法在,勞動力是現成的,衙門稍稍貪得少一些就能完成任務。如果是募工來做,花的錢實在是太多了。

徭役,說白了就是免費的農民工。

同時兵役法規定,成丁後入軍服役滿5年者,罷免終身徭役;8年免去父祖徭役,十年、十2年以後每增長兩年,免去1子徭役。服役軍士免徭役子嗣,有服役責任,服役3年才行。若想繼續免除子嗣徭役,還是兩年1道坎兒。

還有種種特殊說明,如陣亡者,可以葬入朝廷英烈公墓,錄名各地英烈石碑,免家中1丁徭役,地方撫恤家屬十年,1年米糧1石。

傷殘軍士許可退役,免除終身徭役,可與不同撫恤。

服役滿十年退役者,朝廷安排工作,或編入地方警固役,每年合編訓練1月時間,分期進行,每次十日,每次參訓按照原有軍餉拿1半月餉。

既然是義務兵,那軍餉支出9比募兵要低,但可以逐步提升。

征日前,挑選京畿災民於天津操訓的十萬新軍,可以算是這種製度的體現

兵役法,正好與餘煌的軍製改革一起拋出去,軍製改革要1步步來,等袁可立執政時,基本上就能打好底子。

兵役法的範圍太大,袁可立著重提出的以役為主,沒有過多涉及‘兵’這個範疇。這是1個半成品,兵的改製,袁可立認為改由皇帝來改,1點意見都無。

可以看出,袁可立的5項大策裏,真正用心,看重的核心大策就是教化與兵役。至於稅製改革,袁可立很想這麼幹,可認為還不是時候。改稅製,1定要等火候,等把各方收拾的沒脾氣了,全部捋順了在施行。

侍從司討論的核心也就是兵役法,矛盾也在兵役法,太過於苛嚴,太考驗地方衙門的組織力。大明不是大秦,大秦1道詔令下去,下麵人立馬能按計劃抽調人力去做工程或組成軍隊,大秦的組織能力擺在那裏。

而大明,1個地方知縣基本上稀裏糊塗的被士紳聯合胥吏玩弄的暈頭轉向,1個不知道真正民情的知縣,怎麼可能完成兵役製度的動員要求?

有,袁可立提出1個設想,恢複地方縣尉製度,隸屬於按察使司,間接隸屬於禦史台。北方各地以退伍軍士組建的警固役,9掛在按察使司名下,調權歸按察使司,訓練歸都司衙門,所需糧餉用度由布政使司調度。

大明沒有縣尉這種公安局長,所以諸位也一直沒見過大明縣尉這種頭銜。但有負責監獄、治安的典史。當知縣、縣丞空缺時,典史兼領其職。

縣尉這種職位,自古負責的就是本地鄉勇訓練和徭役相關的事情。情況緊急了,帶著本縣的丁壯去武庫領取軍械後,就是1部主官。

軍製改革也一直在進行,最顯目的就是軍服方麵,大明在朱弘昭來之前,軍服一直由紅色向白色過度,現在軍隊以紅白兩色為主。衛所軍戶籌建的後備役以靛青色軍服為主,屬於第2批動員序列,第3批動員兵就是地方警固役,配備黑色軍服。青色、黑色都是耐髒軍服,每年發一套,基本上是這些人的勞動服裝,也是朝廷給與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