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另一方麵,如果判得過輕,造成犯罪成本過底,則會讓一部份元老有侍無恐,以後針對本土人的犯罪或許會大量增加,甚致是惡意犯罪,這就會造成元老和本土人的對立,從而影響到元老集團的統治基礎,因此這一次審判,必須要恰到好處,既要讓犯案的三個人感受到有效懲罰,對其他的元老也形成一定的威懾力,使他們不敢輕易的以身試法,但又要留有餘地,讓大家感覺到這是“人民內部矛盾”, 而且審判的目地還是以“挽救” 為主,其中的分寸捏拿,是相當微妙的。

龔博溫和仲裁員們經過了二天的討論之後,終於在12月30日做出判決:

一、在這一次案件中,李世揚將負擔40%的負責,因為是他首先動手打人,並作出了對元老集團影響極壞的發言;而高磊、何漢東各負擔30%的負責,因此處罰的比例將按負擔負責的比例分攤。

二、首先責令三人到飯店公開向受害人及家屬道歉,當眾承認自已的錯誤,並到醫院看望傷者,表示歉意,向受害人及家屬賠償白銀20兩,醫藥住院費用20兩,暫時甴元老集團墊付,等財政部製定出工分與白銀的兌換彙率以後,再從三人的工分中按負責比例扣除,如果三人的工分不足,則順沿歸還時間,並計算相應的利息。

三、剝奪李世揚元老政治權力1年,剝奪高磊、何漢東元老政治權力9個月,剝奪元老政治權期間,不得擔任任任何公職,並且無條件服從執委會、行政部的命令,在基層參加工作,不能拒絕,而且隻能拿最基本的工分。李世揚的服刑期在天津,高磊在威海衛、何漢東在青島。剝奪元老政治權期間,如再有其他違法行為,將加重判罰。

四、如三人選擇脫離元老集團,必須在服刑結束之後,才能提出脫離元老集團的申請,否則將不予批準。

五、如對本次判決結果有疑議,可以在三天之內提出上述,司法部將重新組織新的臨時仲裁法庭,進行審理。

得知了審判的結果以後,李世揚、高磊、何漢東三人都表示服從臨時仲裁法庭的判決,接受服刑,並不提出上訴,並且承認元老集團,服從“臨時管理條例”。

現在三人己經沒有當初那麼囂張的氣焰,畢竟被關了四五天的時間,再大的火氣都己經被磨平了,其實這時三個人的心裏都有些後悔,由其是李世揚,他在舊時空裏他也算是官二代,父親是建設部的局級幹部,把他安排駐外工作,是讓他積累一些工作經驗和資本,回國的道路都己經鋪好了,安排他到地方的城鄉建設廳工作,給他在工程中安排的工作也比較輕鬆,而且其他人也很照顧他,因為家裏的經濟條件很好,因此李世揚的出手頗為大方,而且也會來事,雖然有一點官二代孑弟的傲慢架孑,但人緣還不錯。

穿越以後,李世揚過得十分失落,因為家裏的關係己經沒有任何作用,而他又沒有一技之長,吃苦的事又不願幹,結果成了住在客滾船上混吃混喝的一員,這一次事件,實際是李世揚心裏積壓的一次爆發。

不過李世揚並不是那種不學無術,隻會吃喝玩樂的紈絝子弟,由其是生官宦家庭,對人情世故還是十分了解,而在關押的期間,李世揚也想明白,在這個時代,自己家裏的地位身份己經沒有任何作用,也沒有人會像在舊時空裏那麼照顧自已,想要在這個時代有一個良好的前途發展,就要放下自己官二代的架子,老老實實的從頭幹起,想離開穿越集團去自己單幹,根本就不可能的,因此還是接受審判,好在是這次審判也在自己能夠承受的範圍內,不用做牢,隻是被剝奪了元老政治權力1年,就當是在基層積累經驗。

高磊、何漢東的家境就沒有李世揚那麼好,但兩人都是學曆不高,畢業於三流大學,而且也沒有一技之長,高磊是家裏托了關係,給他才找到這樣一份工作,等工程結束以後,就會給他辦理正式的工作關糸,算是進入事業單位工作;而何漢東又不同,這份工作是他主動找的,原因是看中了駐外工作的收入較高。雖然他們兩人對執委會有頗多不滿,但也明白,自己不可能離開這個集體,因此和李世揚一樣,接受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