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9章 逞什麼能(2 / 2)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複核。巡回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

現代司法製度講究回避,而宋代司法也特別講求親嫌回避,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回避製。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訴訟案,在開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回避。

如果有回避責任的法官不申報呢?許人檢舉、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為了防止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係、私人情感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實際上也可避免發生親鍘侄兒之類的人倫悲劇,如果包拯的侄兒因為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回避,決不可能親自審訊此案。

不但與訴訟人有親嫌關係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審判過程中,負責推勘、錄問、檢法的三個法官,也不能有親嫌關係,否則也必須回避。而且,法律還嚴禁推勘官、錄問官與檢法官在結案之前會麵、商討案情,否則“各杖八十”。

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若與原審法官有親嫌關係,也需要回避;對隱瞞回避義務的法官,處罰非常嚴厲。甚至上下級法官之間也要回避——即有親嫌關係的法官不能成為上下級。這樣的司法回避製度,可以說已經嚴密得無以複加了。

四更鼓後,趙昺掩卷長歎,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複、嚴密,堪稱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覺得過於“繁瑣”。與現代偵查、審判和監督的司法三權分立製度相比,隻是少了檢法機構,但不等於沒有,而是將這項權力由上級法官代替執行。

趙昺再琢磨現代影視劇中的老包,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活不過三集,他明顯就是一個帶頭破壞司法製度的榜樣,展現的並非是原貌。

《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可能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北宋並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是行政幕府製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恰恰是曆史上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軍政幕府還有保留)。

為了無限拔高包公執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後人還創造了一個大義滅親、不近人情的包公在京劇《赤桑鎮》《鍘包勉》演的就是這個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

包拯要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像“包公戲”表演的那麼斷案,毫無疑問,屬於嚴重違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諫官彈劾下台了。即便他確有侄子犯罪,也輪不到包拯來大義滅親。

而趙昺歎息的並非包拯如戲說中的那麼高大光明,卻是可惜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係,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曆史方向,並未為後麵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製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他們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學,取消了刑法考試,取消了鞠讞分司和翻異別勘的製度。明代的府一級,隻設一名推官助理訟獄,而清代則連推官都不設置,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

所以趙昺推測宋亡之後才批量出現的“包公戲”,實際上跟宋代司法製度已毫無關係,實際上已經遮蔽了發達的宋代司法文明。頂多隻能反映元明清時期的一部分司法觀念與實踐而已,不是文人們借助“包公戲”批判傳統司法模式是大而無當的,就是因為他們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設計,隻能憑著自以為是的想象編造包公審案的過程。

趙昺感到難堪的是自己還要班門弄斧,想要充當當下的司法製度改革的先鋒,開創一個新的時代。不過好在還隻是初步商討階段,沒有鬧出大笑話,那麼他現在主要做的就是恢複和繼承,並且培養一支合格的司法隊伍,並對製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