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1 / 2)

曹律師說:“我認真地考慮了這件事,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罪還是很有可能勝訴的,我想這麼辦,我們可以在公安局出具的法醫鑒定書上想辦法,當然醫院那頭也需要做工作。”蔡麗擔心地問:“會不會出什麼問題?”曹律師說:“沒事,不過這需要一筆錢打點關係。”姑娘著急地問道:“需要很多錢嗎?我家裏現在沒有,不過隻要能為我哥哥報仇,我可以去借。”

曹律師寬宏地笑了笑,“沒關係,包在我身上好了。”姑娘說:“那怎麼行呢?”

曹律師忽地抓起姑娘的手,“我剛才說了,你的事就是我的事,小麗,你還和我見外?”姑娘想把手掙脫出來,一想到曹律師一心一意地在幫助自己,也就隨他了。兩人越談越近乎,儼然成了好朋友。其實曹律師心裏明白,他所允諾的事並不那麼容易辦,他也沒有真心打算去辦,他隻是在騙取姑娘的感情罷了。

這一段時間曹律師天天和蔡麗在一起,去公檢法、去醫院取證,或者一塊去休閑,兩人的關係越來越密切。這天兩人正在街上走,忽然下起了雨,蔡麗建議避避雨,曹律師說:“我正要和你雨中散步,這多浪漫。”姑娘也是被迷了心竅,就陪著他冒雨行走,兩人都被淋濕了。曹律師又說:“我家就在附近,去我那裏換件衣服吧。”

曹律師自從把王淡真當成了追求的目標,就把正與他同居的女人攆走了,家裏還留有女人的衣服。進了家門,曹律師拿出一套衣服讓姑娘去衛生間衝澡,姑娘猶豫了一下就進了衛生間,待她洗了一半時,曹律師突然闖了進來,姑娘幾經掙紮,最終還是被曹律師zhan有了。這以後,隻要曹律師來了yu望,就會把姑娘叫到家裏。他向姑娘保證他有把握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這兩個犯罪嫌疑人。

一審開庭的這天,蔡家父女都出席了,淡真作為曹律師的助手出庭。審判長宣布開庭後,公訴人陳述案情,並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故意傷害致死罪。

被告辯護人稱,被告人隻犯有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提出理由如下:被告人在公共汽車上偷竊錢包是在趁被害人不備的情況下盜取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至於兩被告下車後用刀子襲擊被害人,是盜竊已實施完畢後的另一個行為,隻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蔡麗把希望都寄托在了曹律師的身上,在姑娘的注視下,曹律師作為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各位陪審員:

我受被害人家屬蔡麗女士的委托,擔當本案中被害人家屬的訴訟代理人。提請審判長、各位陪審員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兩被告在公共汽車上實施盜竊,在被發覺以後用刀子將被害人紮傷。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在公共汽車上實施了盜竊行為,這是適用第269條的前提條件;被告人當場使用暴力用刀子將被害人紮傷,這是適用第269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被告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並殺人滅口,這是適用第269條的目的條件。